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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清刑律草案》立法宗旨的历史错位
一、关于大清刑律草案及其签注 本文所提及的“大清刑律”,是指1911年1月25日(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刑律》。此部论坛》2022年第5期)。 [5] 《清朝续文献通考》第9942页。 [6] 《学部奏折》。 [7] 《湖南奏折》。 [8] 《学部奏折》。 [9] 《安徽奏折》。 [10] 《学部奏折》。 [11] 《学部奏折》。 [12] 《安徽奏折》。 [13] 《大清法规大全》,政学社印行,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 年影印本,第1942页。 [14] 《河南签注清单》。 [15] 《两广签注清单》。 [16] 《邮传部签注清单》。 [17] 《修正刑律案语》其次条。 [18] 《广西巡抚奏折》。 [19] 《两广签注清单》。 [20] 《邮传部签注清单》。 [21] 《陆军部签注清单》。 [22] “陆军部签注谓本条国旗国章应以国家代表所揭者为限并须外国恳求然后论罪。查各国风俗,对国旗及国章均拘特殊之敬意,即系私人所揭之旗章,苟加以羞辱行为,往往起其国民之愤,牵动外交。故本条不加制限…本条乃为预防牵动外交而设,彼此各有取义,无庸强同也”。“两江签注谓本条似应列诸商律,罚金之数亦尚需厘定。查本条之罪,系属有碍国交,其性质与商业行为不同,不得移入商律”。“陆军部签注谓此条为中外刑律不载,又各国刑律纯以属地主义为准,中国法律不能实施于外国之领土。localhOst查关于国交之罪名,系属最近发达之理,不能纯以中外成例为言”。“两江签注谓外国开战须不在中国境内者方可布告中立。查局外中立之布告,但须斗争之事中国全未加入即可发表,不必论其斗争之在内在外也。”——以上相应见《修正刑律案语》第117、118、119、121条。 [23] 《修正刑律案语》第十五条。 [24] 《清朝续文献通考》,第9941页。 [25] 宣统二年十月初四日宪政编查馆大臣、和硕庆亲王奕劻等《为核订新刑律告竣敬谨分别缮具清单请旨交议折》,见《钦定大清刑律》卷前奏折。 [26] 宣统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内阁奉上谕》,见《钦定大清刑律》卷前谕旨。 [27] 《都察院奏折》。 [28] 《江苏巡抚奏折》。 [29] 《德宗景皇帝实录》,中华书局1987 年,第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