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关于控规法规2、关于控规实践3、关于控规研究湖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概况关于控规法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规编制《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控规审批《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规定:经批准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四)修改后应当按法定程序审查报批。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控规修改《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1)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2)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3)经评估确需修改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条例关于控规实践控规编制类型:武汉法定文件+ 指导文件+ 附件法定文件是对五线控制、公共设施控制等强制性控制内容的规定;指导文件是对人口规模、建设强度控制、特殊控制要求等内容的规定,附件是为制定法定文件和指导文件所进行的规划研究成果的汇编。潜江文本+ 图件+ 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控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