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关于律师的三个定律
我看美国——关于律师的三个定律
送交者: 嘻嘻
假设中国和美国空间距离无比遥远,以至于国家只能派你一个人到美国出使,并命令你发电报报告美国强大的原因,电报上还只能写一句话有相关的法律条文也能判人有罪,然后以后发生类似的案子以此次案例为准办理,这就是所谓的"海洋法系"。而中国以法律为准绳的制度叫做"大陆法系"。
陪审团成员都是普通老百姓,完全不必通晓法律条文,他们根据自己的社会常识来做出判断,所以特别容易受到律师的左右。
律师的重要性就这么出来了。我用一把"理工科"思维,法治社会的本质是能够确保一个人只要违法就有麻烦从而使人民尽量不犯法,而"有麻烦"不等于一定受到法律制裁。其实这种律师制度并没有让有钱人更敢于违法,请看我总结的美国律师三定律:
美国律师第一定律:只有案子的被告是富人才能让律师兴奋。
我们看报纸上那些离奇的判罚结果抱怨律师,其实这些上了报纸的案件往往都涉及有钱人。律师工作的终极目的是赚钱,两个穷人之间的案子"该怎么判就怎么判",所以绝大多数官司的结果一般都是公正的。否则美国社会早就完蛋了。富人没必要花大价钱请律师去诬告穷人,告赢了得到的利益还不够律师费的。
美国律师第二定律:富人跟穷人打官司,富人获胜的概率不超过50%。
这个定律可能有点令人吃惊,但实际上很容易理解。如果富人输了官司必然面临巨额赔偿,所以这时候富人一定要花大钱请好的律师。但是穷人方面就算一分钱不花,也会有好的律师上门帮他打官司,因为打赢了可以从巨额赔偿中获得巨额利润。比如科比强奸案,科比花了上千万美元的律师费,而原告只花了40万,两边水平照样势均力敌。
更进一步说富人这边的律师不管官司输赢这笔巨额律师费已经到手了,而穷人这边如果赢了就是飞来横财(Erin Brockovich 案件中律师居然得到赔偿金的40%!),如果输了则所有投入化为乌有,所以必然更加卖力,这样一来从技术角度说官司中富人可能还是处于劣势的一方。
我举一个可能是2004年的离婚案,事见纽约时报,具体人名我就不去考证了。说一个40多岁的富翁,自己白手起家打下这片财富,娶了夫人。有钱到什么程度呢,纽约时报说二人住在一个类似于城堡的大房子里,旁边另一个大房子住着他们的十几个仆人。注意二人结婚的时候他已经致富,她并没有做出任何贡献。这位夫人在去中国旅行的飞机上认识了一个可能是健身教练,发生婚外情。离婚,打官司,婚外情事实俱在,妻子也承认了,还能怎么判呢?
结果是妻子仍然得到他35%以上的财产。这就是律师的力量。更有意思的是这位富翁本来给妻子买了个价值连城的珠宝首饰做礼物,后来发现婚外情就不想给了,结果法庭判决结果是你既然原来打算给就必须给,把这首饰判给了女方。
总体看来美国离婚案件中男的通常是不利的一方。
但是这种律师制度有一个好处,就是穷人可以告富人,告大公司,告政府,而且有不小的胜算。在我国我不知道穷人有没有这样的胜算。
美国律师第三定律:富人跟死人打官司,富人获胜的概率大大增加。
我不知道美国法律在受害者已经死了的情况下对赔偿金有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