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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关于水务局督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全县水利系统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督查工作是确保党和国家的路途、方针、政策实行及上级机关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各项工作顺当实现的重要措施,是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督查工作要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和水利中心工作,坚持实事求是,注意实效,秉公办事,敢于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督查工作在局党总支的领导下,由办公室和监督组详细负责。
第五条 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要把督办的各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办、站、股、室、所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和单位完成局里交办的各项督查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六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局各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其次章 督查范围
第七条 督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
(一)督促检查县委、县政府及上级水利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实行状况;
(二)督促检查我局党总支会、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有关议定事项的落实状况;
(三)督促检查全县水利工作会议以及局领导主持召开的各种专题会、协调会等议定事项的落实状况;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领导及本局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状况;
(五)督促检查上级机关来文、来电及交办重要事项的办理落实状况;
(六)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属单位有关水利事项的请示报告办理状况及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状况;
(七)督促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复状况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落实状况;
(八)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执行状况;
(九)其他须要督查的事项。loCaLhoST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督查工作分日常督查和专项督查,日常督查为根据年度督查安排进行的督查,主要是对目标责任制、部门年度工作安排、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状况的督查。专项督查是未列入日常督查任务的督查,主要是对局党总支、局务会等有关会议的确定落实状况、领导批文、阶段性中心工作的落实状况的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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