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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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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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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页 共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见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需履行此权利,否那么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那么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那么,不行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状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2022〕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22〕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22〕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给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承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此时此刻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见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见权利。这一变更是实体上变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状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承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看法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22〕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值性必需进展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反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22〕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确实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