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商业企业人事管理制度
总则
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
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
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
部门职员——承办员。
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三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任用
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以“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
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
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
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
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合同规定执行。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通缉有案,尚未撤销者;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
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
未满十五周岁者;
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者。
新进非主管人员一律须经试用40天,试用期间应由人事部门切实考核。试用成绩欠佳,或品行不良,或发现其进入公司前有不法行为者,可随时停用。
新进人员于报到后,试用开始前,应办妥下列手续:
填妥本公司新进职员履历表。
缴验学历证件及身份证。
缴验户籍册。
缴验医院最近一个月体格检查表。
缴验前任职机构离职证明书。
缴验遵守本公司人事等规章规定的志愿书及保证书(铺保一家,保证服务期间行为、安全及保管财物等连带赔偿责任)。
填缴劳工保险加保表二份。
最近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张。
服务
第十五条本公司各级人员的职责,除依职位说明书说明外,如为该说明书未经载列,而经上级主管指派交办者,应尽力完成,不得拒绝接受。
本公司从业人员均应遵守下列规定:
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
服从上级指挥,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以书面陈述。一经上级主管决定,应立即遵照实行。
尽忠职守,保守业务上的机密。
爱护本公司财物,不浪费,不化公为私。
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
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的行为。
注意本身品德修养,切戒不良嗜好。
不私自经营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商业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职业。
待人接物要态度谦和,以争取同仁及顾客的合作。
严谨操守,不得收受与公司业务有关人士或行号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本公司从业人员因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