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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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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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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保障电子商业汇票活动
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票据管理
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
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
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
金融机构)承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第三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依
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存储、发送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
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的业务处
理平台。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各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作出票据行为。
第五条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提示付
款和追索等业务,必须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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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主体的类别分为:
(一)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接
入机构);
(二)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
下简称被代理机构);
(三)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不同业务主体分配不同的类别代码。
第七条票据当事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
被代理机构、金融机构以外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办理电子商业
汇票业务,应在接入机构开立账户。
第八条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应对客户基
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与客户
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
体类别等信息。
第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和
监管。
第十条接入机构应按规定向客户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转
发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保证内部系统存储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与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存储的相关信息相符。
第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信息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
为准。
第十二条电子商业汇票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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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
超过 1 年。
第十四条票据当事人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该当事
人可靠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所需的认证服务应由合法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
提供。
可靠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
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票据当事人所使用的
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
关规定。
第十六条客户开展电子商业汇票活动时,其签章所依赖的
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向接入机构指定的电
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接入机构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或作为电子商
业汇票当事人时,其签章所依赖的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和电子签名
认证证书,应向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提
供者的注册审批机构申请。
第十七条接入机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指定的电子
认证服务机构提供者,应对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申请者的身份真实
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承
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
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者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
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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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
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的接入机构实时发送该信息;接入
机构应实时接收、处理电子商业汇票信息,并向相关票据当事人
实时发送该信息。
第二十条出票人签发电子商业汇票时,应将其交付收款
人。
电子商业汇票背书,背书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被背书
人。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解除,质权人应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出质
人。
交付是指票据当事人将电子商业汇票发送给受让人,且受让
人签收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签收是指票据当事人同意接受其他票据当事
人的行为申请,签章并发送电子指令予以确认的行为。
驳回是指票据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