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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页 共 低保障性,即必需保证捕后的绝大多数人能够被起诉和判刑,因此对证据的要求必需限制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而“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刑点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并解除了冲突,得出的结论时唯一的,即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loCaLhOsT证据分析就是运用刑法理论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解除冲突、去伪存真,最终得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因此无论侦查部门报送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点标准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分析中都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一加以审查分析,当分析中发觉某一要件的证据缺失时我们就作出不捕确定,而当全部要件的证据均具备时我们便作出逮捕确定。从这个意义上说,证据分析必需具备完整性。 (三)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一般要求,确定了证据分析具有单一性 由于逮捕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对案件的终结处理,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一般不要求对全案事实均查证属实,只要求符合逮捕证明标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对逮捕标准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详细化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三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并明确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的一个。鉴于此,为了集中精力审查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在短短的7天办案期限内,办案人员一般都依据这一基本要求对单人或多人实施的多个犯罪中量刑较重、证据较充分的一个犯罪事实加以分析认定,而不会四平八稳对全部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分析。因此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在多罪名、多犯罪事实的案件中体现出明显的单一性。
二、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方法
由于侦查部门报请批捕的案件各不相同,其证据收集的状况、案件性质以及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对案件最终的处的理看法“捕”或“不捕”均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依据案件性质、证据收集程度和处理看法的不同,可以在证据分析中采纳不同方法。 (一)对于“肯定批捕”的案件,可采纳内容格式化,证据归纳化,分析简洁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肯定批捕”是对于那些证据收集质量较高,全部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出唯一结论,解除其他可能性的案件作出的批捕确定。这类案件由于证据比较充分,且其实体内容已不存在较大争议,所要解决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因此在证据分析中应侧重于程序方面,从来源是否牢靠、取证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绽开分析。 (二)对于“相对批捕”的案件,可采纳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