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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监督中的法律探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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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试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在审判监督中的法律探析.docx

上传人:baba 2022/3/9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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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出入较大,法院说明的理由不能成立,量刑确有错误时,符合抗诉条件的,检察机关可依此作为抗诉理由,有效地启动二审程序,提高了抗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办案质量。localhost (二)有利于强化量刑透亮度,提高诉讼效率 由法官在控辩双方就量刑看法辩论后形成内心确信,作出量刑裁判,在判决书中对是否接受各方看法的依据和理由进行说明和阐述,使被告人明白法院的量刑,削减滥用上诉、申诉权,也使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行使抗诉权更具针对性,提高诉讼效益。 (三)有助提高司法机关执法水平,进一步落实三项重点工作 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实质上是在现行刑事审判程序中明确了一个相对独立的量刑环节,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改革成果,通过规范的量刑程序,将对量刑事实的调查和对详细量刑的论证更加突出地置于诉讼程序中,这是公诉工作在新形势下的新任务,对公诉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诉人要坚固树立定罪与量刑并重、实体与程序公正相统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相统一的执法理念,进一步提升公诉队伍素养;通过严格的程序设置,同时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通过清楚明白的制度设计和落实,是确保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推动社会冲突化解、完善社会管理创新、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更有助于公众对法院判决的认可度,从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三、量刑建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权威的量刑建议制度规定和统一详细的实施细则 量刑建议权虽已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部分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但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致使实践中遭受制度障碍;同时因缺乏指导量刑建议运行的统一详细规则,造成适用中的混乱。其中在学术界、实务界争辩较为激烈的问题是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看法的性质及适用。有学者认为法院量刑指导看法不是司法说明,仅是人民法院的内部指导性文件,仅对法院系统内部量刑有约束力,不对外产生约束力,故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时不须要参照。但实践中检察机关大多囿于法院系统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院系统的量刑指导看法确定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片面追求与法院量刑的一样性,使审判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若不参照执行,又面临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法院审判有较大偏差时无应对措施的尴尬局面,庭审中更简单出现被动局面,长此下去,量刑建议的接受率会随之降低,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面临被架空的风险。 (二)量刑建议工作缺乏相关制度措施予以保障 法院是否接受量刑建议没有保障,缺乏相关的判决说理制度。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够充分,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常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从而影响了量刑建议的精确性和稳定性。量刑建议与抗诉之间缺乏应有的制度支配。实践中,法院判决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刑的范围之内,并未超出法院的自由裁量范围,很难以判决“畸轻畸重”为理由进行抗诉。因为缺乏法定的说理制度,法院在判决书中对不接受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予说明论理;因缺乏量刑建议制度和抗诉制度的连接机制,在量刑建议不被接受,法院量刑虽符合法定量刑范围,但量刑确有较大偏差的案件不能得以刚好订正,故检察机关在何种情形下针对量刑行使抗诉权缺少法定的抗诉规格。










(三)量刑情节的检法认定标准不统一 从审查案件的角度看,检察机关更重视主观情节,法院更重视客观情节。如检察机关对与财产犯罪中的犯罪数额以行为时的数额为准,尽量要求行为人对犯罪总额负责,但法院重视退赃数额,可能依据犯罪人的辩解缩减犯罪数额,这也会导致检法量刑的差异;对关键量刑情节的掌控标准看,对于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检察机关把握相对严格,而法院驾驭标准则过于宽泛,检法两家对关键量刑情节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干脆导致双方量刑的不统一。检察机关重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