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最新票据交易管理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25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最新票据交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sunny 2022/3/9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最新票据交易管理办法.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票据交易管理方法
票据交易管理方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2】第29号〕
2022-03-27


为标准票据市场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开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票据交易管理方法?,现予公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票据必须记载事项。
第十八条 贴现人完成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不晚于贴现次一工作日在票据市场根底设施完成贴现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收到挂失止付通知或者公示催告等司法文书并确认相关票据未付款的,应当于当日依法暂停支付并在票据市场根底设施登记或者委托开户行在票据市场根底设施登记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通过票据市场根底设施进行相关业务信息登记,因信息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贴现人办理纸质票据贴现后,应当在票据上记载“已电子登记权属〞字样,该票据不再以纸质形式进行背书转让、设立质押或者其他交易行为。贴现人应当对纸质票据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 已贴现票据背书通过电子形式办理。电子形式背书是指在票据市场根底设施以数据电文形式记载的背书,和纸质形式背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 纸质票据电子形式背书后,由票据权利人通过票据市场根底设施通知保管人变更存放人的方式完成交付。
第二十四条 贴现人可以按市场化原那么选择商业银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证增信。
保证增信行对纸质票据进行保管并为贴现人的偿付责任进行先行偿付。
第二十五条 已贴现票据应当通过票据市场根底设施办理背书转让、质押、保证、提示付款等票据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纸质票据贴现后,其保管人可以向承兑人发起付款确认。付款确认可以采用实物确认或者影像确认。
实物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实物送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票据真实性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根底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影像确认是指票据保管人将票据影像信息发送至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由承兑人在对承兑信息和背书连续性审查的根底上对到期付款责任进行确认。
承兑人要求实物确认的,银行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送达承兑人,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其承兑人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商业承兑汇票保管人应当将票据通过承兑人开户行送达承兑人进行实物确认,实物确认后,纸质票据由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代票据权利人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实物确认与影像确认具有同等效力。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进行付款确认后,除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合法抗辩情形外,应当在持票人提示付款后付款。
第二十八条 承兑人收到票据影像确认请求或者票据实物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或者委托其开户行做出同意或者拒绝到期付款的应答。拒绝到期付款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票据保管人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纸质票据不被挪用、污损、涂改和灭失,并承当因保管不善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电子商业汇票签发、承兑、质押、保证、贴现等信息应当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同步传送至票据市场根底设施。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业汇票一经承兑即视同承兑人已进行付款确认。
第五章 票据登记与托管
第三十二条 票据登记是指金融机构将票据权属在票据市场根底设施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票据托管是指票据市场根底设施根据票据权利人委托对其持有票据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场参与者应当在票据市场根底设施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市场参与者开立票据托管账户时,应当向票据市场根底设施提出申请,并保证所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票据托管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三十六条 一个市场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市场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三十七条 贴现人应当于票据交易前在票据市场根底设施完成纸质票据登记工作,确保其提交的票据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票据市场根底设施依据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相关信息为持票人完成电子票据登记。
第三十九条 因票据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原因引起票据托管账户余额变化的,票据市场根底设施应当为权利人办理票据变更登记。
第六章 票据交易
第四十条 票据交易采取全国统一的运营管理模式,通过票据市场根底设施进行。
第四十一条 票据交易包括转贴现、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等。
转贴现是指卖出方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向买入方转让的交易行为。
质押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在将票据出质给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