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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doc

上传人:小果冻 2022/3/10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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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规定立项或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持工程建议书或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二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选址申请之日起,应在三十日内办理完毕,经审查符合城市规划的,应发给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报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应予书面答复。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批权限,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选址,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规划选址方案一经确定,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保证规划选址方案落实。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未取得初步建设或建设投资方案批准文件又不申请延期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确需延期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各项建设用地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管理部门的配合下,按照批准的城市规划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建设工程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建设单位需要改变城市规划已经确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住宅区建设应当集中成片开发,严格控制分散规划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住宅区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技术规定合理安排住宅区配套设施用地。
    第二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用地、拆迁批准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动失效。确需延期的,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免费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核发城市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权限:
    〔一〕在市属各区内〔不含上街区〕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在县〔市〕、上街区、建制镇,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上〔含十亩〕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证;规划用地面积十亩以下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需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工程,其用地规划须经市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