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57
文档名称:

最新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

格式:doc   大小:59KB   页数:5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最新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lu2yuwb 2022/3/10 文件大小:5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最新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实施细那么
2
重庆市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实施细那么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根底工作标准实施细那么?的通知
渝财会〔202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关系。
第二节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恪守会计职业道德,树立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效劳。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构撤消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6
10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经交接双方核对无误,在最后一笔余额后签章。
  〔三〕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详细内容。 
  〔五〕实行会计电算化核算的单位按照第三章第五节第七十七条和第六节第八十四条办理。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八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
  第二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十条  单位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应当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涉及整体性的交接事项,交接各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涉及单项交接事项,应当在移交清单和相关账簿的扉页中记录交接时间、交接人员和监交人员,并履行签章手续。
  移交清册〔单〕至少应当填制一式四份,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三十一条  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