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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认可申请人在首层拥有 3 间房屋的
面积(其中包括目前双方争议的房屋),而且专项说明“3 间房屋的面积”
不包括公摊面积(即电梯)。按照当时图纸所确定的申请人所拥有的首层面
积为 平方米,该面积不含公摊。
2003 年 2 月 19 日,××市房地产勘探测绘所出具《××市房屋登
记表》。该表一方面正式确认了申请人在××大厦中所享有房屋的具体面
积;另一方面记载了申请人所享有的首层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 3 间
房屋和两处电梯的面积)。而该首层面积的测绘与双方签字确认的《公摊
面积分配原则》没有本质差别,只是将原由被申请人承担的电梯所占公摊
面积划在申请人名下。由此可以看出无论××市房地产勘探测绘所所测首层
面积 平方米,还是《面积分配表》中双方确认的首层面积
平方米,其数字的变化并没有实质导致申请人所有的首层 3 间房屋的面积
增大,更不存在所 谓的“权属不清”。现申请人急需办理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但被申请人却以××大
厦首层东南角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权属不清为由,拒绝签字确
认,使得申请人迟迟不能办理独立的房屋所有权证。按照(97)JF 纪字第
(146)号会议纪要、98 年《联建合同》、2000 年 8 月 30 日的《面积分配
表》和 2002 年 4 月 11 日的《公摊面积分配原则》之约定,请求仲裁庭
确定××大厦首层东南角(K,J 轴和 1—3 轴之间部分)面积为 平方
米的房屋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
此外,98 年《联建合同》明确确认并约定被申请人和申请人联
建建筑面积分配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将分得商场部分,申请人将分得写
字楼部分。因此,申请人对××大厦八层以上写字楼的房屋建筑面积享有完
全所有权,被申请人对此部分面积无任何权益。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于 2000 年签订的《面积分配表》和于 2002
年签订的《公摊面积分配原则》,均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合法有效且
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以上两份文件,双方又一次以书面形式确认
申请人在××大厦八层以上拥有全部写字楼房屋面积,被 申请人对此部分
面积无任何权益。
但被申请人却向申请人主张其对××大厦八层以上写字楼面积为
平方米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因此造成××大厦双方权属确认登
记工作无法进行,给申请人造成极大的损失。申请人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定
申请人对××大厦八层以上写字楼的房屋面积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以维护申
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的要点总结如下:(一)本案争议合同的由来及争议的依据
本案争议涉及的××项目最初为申请人于 1994 年 6 月 1 日从××市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拟以其进行商业写字楼
开发之用。1996 年初,申请人与××控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开始接
洽,欲将该项目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发展权益转让给上述两公司,准备共同
合作开发该项目。1996 年 11 月 12 日,以上述三公司为甲方、以申请人
为乙方,双方签署了有关的合作文件。鉴于项目公司当时尚未成立,无法
以其名义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以及××项目合作事项涉及内容、条件的差
异,上述三公司决定同时签署了两个不同的独立合同,即《权益转让合
同》和 96 年《联建合同》,在两合同中明确写明设置项目公司,并约定
待项目公司成立后,作为甲方的三公司于《权益转让合同》及 96 年《联
建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至项目公司,而被申请人就是《权益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