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
原告:潘保义,男,汉族,1973年9月 18日生,身份证号码: ,现住址:太原市解放北路二号,电话:155135
被告一:魏,男,汉族,1986年9月10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白家庄解号,电话:1335343 ,159351
被告二:李,男,汉族,1989年1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山西省汾阳市号,电话:133534
诉讼请求:
请求二被告连带承担偿还原告欠款11000元及到支付日的利息。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2月31日,被告一魏驾驶鲁VA5188轿车由南向北行至滨河东路辰景天地路段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的梁一涛驾驶的晋AEX290轿车相撞,又与原告驾驶的晋AT1097轿车相撞,导致原告驾驶的车失控后又将崔德教及王未杰的车撞伤,造成车损,被告一魏受伤的交通事故。
同日,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尖草坪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魏海磊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被送往汽修厂修理,修理费用为16000元,原告通知被告交修车费时, 被告同意原告垫付该费用,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同意分三次支付该款,
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6000元,2014年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2014年3月30日前支付5000元;被告二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承诺对该款承担保证责任,但遗憾的是,被告在支付完5000元后,尚欠11000元一直未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尖草人民法院
原告:
2014年10月日
证据目录
 
提交人:潘保义时间:
 
序号
证据名称
证明内容
证据种类
页码
1
身份证
原告的身份证明
书证
共1页
2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被告一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鉴定结论
共1页
3
欠条
被告二具备主体资格及本案所欠款项
书证
共1 页
4
身份证
被告一及被告二的身份情况
书证
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