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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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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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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那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那么
〔2022年3月11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
进一步标准刑罚自由裁量权,实 拟宣告刑和宣告刑均以月为单位计算,缺乏一个月的,按四舍五入的方法取整数。
三.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应当充分表达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分。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人屡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分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人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人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从宽幅度的根底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6〕未成年人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
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除处分;
〔7〕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5〕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8〕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可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确定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的适用及调节比例,并调节全部犯罪事实的基准刑。但因未成年人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能超过未成年人犯罪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量。
2. 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成心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3. 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精神疾病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时精神障碍影响识别、控制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病情为重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病情为中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病情为轻度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未区分重、中、轻度的,依照第〔1〕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4. 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聋哑人或者盲人犯罪时的控制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免除处分。
5. 对于防卫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分。
6. 对于避险过当,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避险过当的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分。
7. 对于预备犯,应综合考虑预备犯罪的性质、手段、准备程度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60%以上或者免除处分。
8. 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犯,造成损害后果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未造成损害后果,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9. 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自动放弃犯罪的原因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大小等情况,予以减轻或者免除处分。
〔1〕造成较重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造成较轻损害后果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80%;
〔3〕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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