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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正文
第一篇:电动车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84-1998)的规定,结合日常巡查监管工作,督促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电动和助力自行车进行认真核查,建立进销货台帐。对销售超标电动车、超标助力车的经营户,该局则坚持“能整改先指导,能教育不处罚,能轻罚不重罚”的原则,强教育引导和整改规范。对销售超标电动车、超标助力车的经营户,以整改规范为主,对经营者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部分经营户主动改正了违法经营行为。
一是以审查主体资格为重点,打击无照经营。针对从事非法载人载客营运电动三轮车无证无照经营的特点,以政指导和无照查处相结合的方式,着力提高整治行动的威慑力。同时,结合前期的调查摸底情况,重点检查电动车销售商的主体经营资格,从源头规范营运市场。 二是以严查经营行为为重点,打击超范围经营。以此次整治活动为契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具备经营主体资格的销售商存在的出售以燃油为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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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轮车、助力车,并提供非法改装服务等超范围经营行为予以规范。
三是以实施商标保护为重点,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对电动车销售市场假冒商标、质量不合格的劣质产品等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净化电动车市场,拓宽专项整治监管面。
第二篇:电动车
2022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22〕551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22〕128 号)精神,省财政对2022年全省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对省内企业研发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给予奖励。为及时兑付补贴和奖励资金,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和奖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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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资金补贴的对象为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换电设施的服务运营单位。省级财政资金奖励的对象为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二、补贴和奖励范围
省级财政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的省内消费者给予补贴;对承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服务运营单位给予补贴;对研发新能源汽车产品并列入2022年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省内企业给予奖励。
三、省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奖励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补贴2022/辆;
6-10米纯电动客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12022(最高不超过国家补贴标准的40%。对应用于城乡公交领域的6-8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2万元/辆、8-10米纯电动客车补贴16万元/辆);
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贴10万元/辆; 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贴800元(最高不超过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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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燃料电池乘用车(5座及以下); 燃料电池客车(9座及以上)18万元/辆; 10米以上超级电容、钛酸锂客车6万元/辆。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按充电桩充电功率对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8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12022。
(三)新能源汽车产品研发奖励标准
对省内企业新研发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较好节能减排效果,且列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基础车型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
纯电动专用车每个车型50万元;
6-10米纯电动客车及10米以上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每个车型60万元; 10米以上纯电动客车及乘用车(含纯电动、插电式和增程式)每个车型80万元。 在基础车型基础上储能装置和驱动装置至少有一项发生变化的扩展车型按照基础车型奖励标准的40%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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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省财政补贴和奖励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需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详见附件1)。
四、省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实行按季拨付,于每季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至各省辖市财政局。各省辖市财政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提交本地区(包括所辖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