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残疾人康复及辅助器具配发政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政策依据关于印发<上海市2007年对2000名7岁以下残疾儿童进行康复救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残联〔2007〕57号)救助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2、年龄在8周岁以下(不含8周岁);3、经市卫生局指定的专业医疗机构评估确有康复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自闭症)儿童;4、在上海市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评估机构1、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儿童医学中心(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2、复旦大学附属五官科医院(视力)3、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听力、肢体、智力)4、交通大学附属上海市市儿童医院(肢体、智力)25、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智力)6、上海市残疾人康复职业培训中心(肢体)7、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自闭症(孤独症)救助标准1、肢体残疾儿童10000元/人/年2、听力语言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3、视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4、智力残疾儿童3000元/人/年5、孤独症(自闭症)儿童3000元/人/年工作程序1、监护人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阳光宝宝卡申领表》,街道(乡镇)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核并安排其到评估机构进行康复需求评估。2、评估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残疾儿童进行残疾类别鉴定,并对其进行康复需求评估,出具评估结论。3、残疾儿童监护人持《申领表》和评估结论到户籍所在区(县)残康办申领“阳光宝宝卡”,区(县)残康办根据评估结论及街道(乡镇)残联的审核意见,向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发放“阳光宝宝卡”,同时将残疾儿童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数据管理软件,进行信息化管理。报销31、补贴经费每半年报销一次,每次报销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补贴标准的50%。2、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凭“阳光宝宝卡”(训练机构应填写康复评估小结并加盖公章)和训练机构出具的发票到户籍所在街道(镇)残联报销。3、训练费用超过补贴标准部分由残疾儿童家庭自行承担,训练费用未超过补贴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训练费用进行补贴。4、康复训练补贴仅用于康复机构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医疗费用)。结算1、街镇残联6月30日前对辖区内申请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填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汇总表》,报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区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对资料审核汇总后同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汇总表》报区残康办,区残康办核实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2、市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市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后报市残康办,市残康办负责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送市残联;3、市残联依据市残康办报送的审核意见,将补贴资金下拨至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并由各区县残疾人康复服务指导中心划拨至各街镇残联。工作要求41、残疾儿童持卡在市残康办约定的专业康复机构中进行康复训练,康复机构要为收训的残疾儿童建立完整的康复服务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康复计划、康复记录、康复小结以及康复前期、中期、后期的评估。同时,每半年或在残疾儿童离训时在“阳光宝宝卡”中填写康复评估小结。2、残疾儿童康复约定机构名单由市残联在上海市残疾人网站()公布。3、对获发“阳光宝宝卡”的残疾儿童,在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年满8周岁的可获得不超过救助标准50%(含50%)的补贴,在当年7月1日至12月31日间年满8周岁的残疾儿童可获得可获得不超过补贴标准100%(含100%)的补贴。为残疾人“送康复服务上门”政策依据51、《关于为本市残疾人“送康复服务上门”的通知》(沪残联康﹝2004﹞44号)2、《关于调整本市残疾人“送康复服务上门”工作经费的通知》(沪残康办〔2006〕2号)服务对象1、具有本区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有康复需求并愿意签订服务约定书,自愿接受服务的残疾人。2、重点做好新发生和康复潜力大的残疾人的服务工作,对暂时无法提供康复服务的残疾人,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为其落实其它服务措施。服务方式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以下简称乙方)与康复服务对象(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社区康复服务约定书》,明确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2、乙方根据约定书要求,定期上门为甲方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每月一次)。3、乙方必须认真做好《社区康复服务记录表》的填写工作,详细记录每次社区康复服务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认可。服务形式:(1)甲方可以通过预约由乙方上门提供康复服务;(2)甲方可以通过预约到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点)接受康6复服务;(3)甲方可以通过电话进行康复咨询;(4)乙方可以根据甲方需求,采取集体与个体、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提供康复服务。服务内容1、提供防病知识宣传、心理疏导、健康教育和营养卫生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