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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标准化细则(共1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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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
考核化等级申报表,依拟申报的等级自行或由其上级公司向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文件、自评报告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报表等材料。
2、检查初审。负责初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经初审合格后上报负责考核定级的部门。
3. 组织考核。考核定级部门在收到经初审合格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合格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对申报煤矿进行考核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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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示监督。对考核合格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在本单位或本级政府的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不合格的煤矿,考核定级部门应书面通知初审部门按下一个标准化等级进行考核。
5. 公告认定。对公示无异议的煤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部门应确认其等级,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实行有效期管理。一级、二级、三级的有效期自定级文件印发之日起3年有效。企业在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应按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审权限向相应初审部门申请重新审核定级。
第十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煤矿,应取消其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资格,认定其不达标。 煤矿整改完成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工作中发现已不具备原有标准化水平的煤矿应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对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应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二条 将标准化对标检查结果作为煤矿恢复生产的条件之一,对长期停产和被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复产前须经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对标检查,未达标不得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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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煤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降低或撤消其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一级、二级煤矿发生一般事故时降为三级,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三级煤矿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时,撤消其等级。
第十四条 降低或撤消煤矿所取得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时,应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并由原等级考核定级部门进行公告确认。
第十五条 实施撤消决定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依法责令被撤消等级的煤矿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合格后,向负责相应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初审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定级。
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撤消等级的煤矿原则上 1 年内不得申报二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六条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结合执法检查计划,按一定比例对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煤矿进行检查。旗(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生产煤矿进行一次逐矿检查;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会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每半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中央企业生产煤矿进行一次逐矿检查,对所属旗(县、区)监管的生产煤矿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自治区煤炭工业局会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度对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进行重点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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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周期内应加大对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的检查频度。
第十七条 煤矿每月应至少组织开展 1 次全面自查,煤矿上一级公司应在煤矿等级有效期内每年组织开展 1 次全面自查(企业和煤矿一体的由煤矿组织),形成自查报告,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 盟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至少通报一次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定级情况,以及等级被降低和撤消的情况,并将总体情况报送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和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十九条 煤矿企业采用《煤矿安全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规范》(AQ/T 1093-2011)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可依据其相应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