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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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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解读」:本条例是《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操作性说明,实际运用时仍然要在《劳动合同法》体系下进行,条例未涉及的或模糊处理十三条也明确了罚款细则。建议企业马上完善补充。
如果员工提供的个人信息不准确,是可以视为以欺诈的手段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这就符合了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六款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需认真核对职工名册的信息是否有误,以免引发纠纷。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2019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解读】:本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且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消除了实践中的误读。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解读】: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减少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将劳动者在各关联公司或派遣公司之间调动。本条击破了用人单位此类规避手法。对劳动者实行劳务派遣,原工龄不可归零了,而是将并入派遣公司里。要注意的是,在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连续工作年限应当包括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而且在适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原单位已支付的经济补偿应当扣减。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解读】:政府此举虽合情合理,但是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了。政府给劳动者安排岗位,实质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应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已经不再将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列入,此处再次强调,劳动合同终止必须法定,不能约定。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并不一致,而各地事项存在地域性差别,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异地用工,可以就高但不能就低,企业在劳动合同上一定要标注清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