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我市集装箱运输车辆超限问题的
情况反映
 
大连公路路政管理局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超限、超载的货车将面临新的处罚标准,长期以来使用国家标准车辆、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存在的超限问题,让经营者感到更加困惑和焦虑,现将这一问题向贵处反映如下:
一、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相关管理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属超限运输,应该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规定时间、路线通行。
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存在的超高问题
按目前国际标准,集装箱箱体外部高度尺寸分为三种(2438毫米、2591毫米、2896毫米),高度为2896毫米的箱体在集装箱行业称为“高箱”。目前国产的牵引车鞍座高度在1320至1450毫米之间,这样运输“高箱”时,车、箱高度合计都会大于4200毫米,如果没有办理《通行证》,就会被认定为“超高”并被处罚。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增加和国内干线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开展,“高箱”所占比例越来越高。以大连为例,其中“高箱”占20%以上。大量的“高箱”运输都要求办理《通行证》,程序难于操作,如果不办理,又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受到相关处罚。
三、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存在的超长问题
目前,,。组合成牵引列车后,,超过了18米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