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黄晓宁--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
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
作者:黄晓宁  发布时间:2022-11-24 10:47:52
【摘 要】
        治罪与维权是现代刑事诉讼追求的目标,而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是这一目的保障。非以由侦查人员或检察人员重新取证,他们取得的重复性言词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3、公安部、国家平安机关公布实施的标准性文件没有涉及非法证据的效力问题。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只规定了公安机关依法取证,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或欺骗或者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国家平安部也在实施的标准性文件中规定,国家平安机关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罪或无罪,罪轻罪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可见,我国的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对非法证据的效力没有涉及。
       〔二〕存在的缺乏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已确立了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雏形。但我国的刑事非法证据规那么仍存在诸多问题和缺乏。
        1.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的规定没有明确。
        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标准必须具备有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这样的一部法律标准才能在社会运行起到有效作用,对相应的社会关系作出调整。但作为调整刑事根本法律关系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其在43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手段收集的证据,却没有规定违反法条所应承当的法律责任,也未对非法取证取得证据的有效性作出排除性规定。
        2.对非法取得的物证是否可以采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虽然法律对收集证据的正当性作了程序性规定,但对违反这些程序所获得的物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这些证据无证明能力。具体来讲,?刑事诉讼法?一方面规定了严禁非法取证,而另一方面却对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没有规定。从“两高〞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明确排除,而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都是回避。
        3.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没有明确规定。
        即“毒树之果〞是否具有可采性,没有明文确定。在司法实践中,虽在明文规定,禁止非法取证,但却对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而取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可采性没有明文规定,容易造成刑讯逼供现象屡禁不止。
        4.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启动时间和启动方式上没有明确规定。
        非法证据的排除机制,是排除非法证据主体、对象、程序、后果的动态系统交互发生作用的一种框架和综合体。我国现在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中的“实体性规那么〞是不完善的,而“实施性规那么〞那么根本上处于空缺状态,这也不符合法律标准的根本要素:适用条件、行为标准、行为模式及法律后果。具备了这三要素的法律条款才能有力调整社会关系。因为禁止性规定一旦缺乏程序制约,在法律博弈过程中,低廉的本钱和廉价的诉求是任何法律关系人的天然倾向,在制约无力和指向不明时,非法证据必然有禁无止,层出不穷而且经常发生。
        5.证明责任的分配和证明标准上没有明确规定。
        在侦查过程中,由于物质、技术条件的限制及特权思想等因素的影响,执行者违反程序随意执法的现象仍很严重,非法取证甚至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的行为在很多地方还相当普遍。这在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在证据立法上未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那么,司法实践中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仍可以做为定案的证据有很大的关系。在法庭上即使有些被告人提出警察有刑讯逼供行为,甚至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但在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辩护方由于将得不到同警察当庭作证的时机,就很难揭露并证实警察采取了非法取证行为,而法官、检察官由于立法上的欠缺对此也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即使对刑讯逼供者进行一定的处分,但仍不影响证据的使用。
        6.非法证据规那么没有其他配套措施,缺乏系统的刑事证据规那么。
        比方?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显然,定罪处刑并不必然地需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白。但是,在此情况下,证据必须充分确实。如果证据不够充分确实,某些侦查人员不是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活动来取证,而是靠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来补充他们不够充分确实的证据,以便到达充分确实。
   显然,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具有侦查取证的职责,而且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样就使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一种被其自身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