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人力资源优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信用社(银行)特定岗位人员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实现人力资源优化配置,结合全省信用社(银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岗位人员包括。各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监事长(以下简称领导班子成员);各行、社支行行长(信用社主任)和副行长(信用社副主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交流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法人行(社)之间、部门之间、分支机构之间或分支机构与部门之间的工作职务调整。本办法所称轮岗主要是指特定岗位人员在所任职务不变情况下的分工调整。
第四条交流轮岗要同领导班子的调整、充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结合起来,与干部的培养、锻炼和岗位轮换结合起来。交流轮岗工作要统筹安排,要在保证业务平稳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分期分批地进行。
第五条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必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依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二章交流轮岗对象
第六条交流轮岗主要对象:
(一)各行、社董(理)事长、行长(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6年的,原则上要进行交流。
对于部分行、社董(理)事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董(理)事长,行长(主任)或主持经营班子工作的副行长(副主任),虽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超过
6年,但所在行、社各项经营管理运行情况较好的,可以先通过实行强制休假的办法,进行离岗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决定是否进行交流。
(二)各行、社副行长(副主任)连续分管同一工作的时间超过3年的,原则上需调整分工;情况特殊的,连续分管同一工作不超过6年。
(三)各行、社支行行长(主任)、副行长(副主任)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连续任职达到3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确因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同一机构的同一职务继续任职,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6年。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轮岗的。第三章离岗审计
第七条特定岗位人员离岗时应进行离任审计。第八条审计按人事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第九条对特定岗位人员进行离岗审计时,所在单位、部门和被审计稽核岗位员工应积极配合,不得抵制、阻挠、干扰。
第十条对特定岗位人员的离岗审计应出具书面审计结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按正常的审计结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第四章交流轮岗管理
第十一条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属于正常的工作交流,应按照正常的干部人事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特定岗位人员交流轮岗原则上安排有利于发挥其专业特长和能力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安排与原任职务或原岗位的专业或工作性质不同的岗位。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