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DB3302/T XXXXX—2021
DB3302/T 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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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
DB3302/T XXXXX—2021
ICS
CCS
A 16
DB3302
的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
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开展会议前、中、后各阶段的工作。
审查债权人行使抵销权
对与债务人互负债务的债权人提出的债务抵销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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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相对方行使留置权、质权
对合同相对方提出的留置权、质权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破产宣告申请
根据调查结论,决定是否提出宣告破产申请。
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
对财产进行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和解
征求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和解意向,制作或协助制作和解协议草案,给出破产和解申请建议。
破产重整
寻找适格的重整方,制作或协助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给出破产重整申请建议。
破产程序终结
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服务要求
接管破产企业
破产管理人应对接管资料登记造册,制作财产移交清单、印章移交清单、账簿移交清单、法律文书移交清单。
移交清单应一式三份,由移送人、交接人签字并加盖破产管理人印章后各持一份留存。
破产管理人应设置专门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书保管设施设备,专人管理接管。不能移动或移动会导致受损的,可经扫描、拍照、封签等措施后原地保存。
债务人状况调查
债务人状况调查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
债务人有以下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应依法追回债务人的相关财产或撤销个别清偿行为: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无偿转让财产;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债权等。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存在破产情形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但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非正常收入和侵占企业财产等。
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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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存有留置于债权人处的质物、留置物,破产管理人应取回相关质物、留置物等财产:
债务人存在下列情形的,破产管理人应审查权利人或出卖人的取回权:
占有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债务人作为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但是已经在途运输的标的物。
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审查
自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破产管理人应协助法院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公布破产案件受理公告或者债权申报公告。
破产管理人应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或者债权人确认的其他方式送达债权申报通知,同时应提供债权申报材料(见附录A)范本,包括债权申报登记表、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证据清单以及其他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说明性文件。
根据债务人的财务资料、人事资料、考勤记录等证据材料,破产管理人应调查职工的劳动债权。职工对劳动债权清单记载有异议并要求更正的,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职工。管理人复核后不予更正的,应告知职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破产管理人应对债权申报材料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审查结论书面通知债权申报人。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应完成债权审查和债权表的编制。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破产管理人应予以解释或调整。破产管理人不予调整的,应告知异议人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或申请仲裁。
破产管理人应保存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决定债务人是否继续营业
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破产管理人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是否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是否可以避免损失扩大;
是否会导致债务增加;
是否影响债务人员工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破产管理人应形成以下材料:
决定继续营业申请书;
继续营业预期利益及财务分析报告;
债权人会议同意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表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破产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营业的,必须经破产受理法院许可
决定合同是否继续履行
决定债务人继续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时,破产管理人应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是否增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是否影响债务人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
是否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