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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高效运输公司化管理 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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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高效运输公司化管理 实施办法.doc

上传人:企业资源 2012/1/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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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建筑垃圾高效运输公司化管理 实施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肥市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以下简称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关于强化“三车”交通安全与营运综合治理的意见》(合政[2010]11号),结合我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全面推行公司化管理,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相关条件并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运输,并签定书面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渣土运输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四条申请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
(二)有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
(三)承运车辆按规定安装GPS监控设备,喷印所属运输企业名称和放大车牌号;
(四)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安装GPS监控平台,具有健全的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培训和监测等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五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经营形式,其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其驾驶、经营等证、牌均应转入企业管理,在签订车辆营运的合同(协议)中要明确管理职责、安全责任、保险及事故赔偿办法。
第六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业务知识教育培训,按规定缴纳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运输企业在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前,应当与城管部门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卫生责任状,持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单车运输证。
本企业车辆不能满足运输要求的,可借用其他符合条件的运输车辆进行运输,由借用企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加强营运车辆的维护、保养,坚持定期综合检测制度。建立健全车辆技术档案,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车辆安全技术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不准使用。
第九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强化车辆安全保险管理,所有营运车辆必须按要求实行全额保险,保齐险种。凡未参加保险或保险项目不全的车辆,企业不应安排营运。
第十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与休息制度,因生产特点需要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应当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企业应当合理确定驾驶人的运输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