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超高层建筑防火
一、防火分区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本项目拟建高度超过 50 米且每
层面 积超过 1500
2
平米,为一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 m,
当设有
超高层建筑防火
一、防火分区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本项目拟建高度超过 50 米且每
层面 积超过 1500
2
平米,为一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 m,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 1 .0
倍,即建筑标准层面积最大控制在 2000 m内为宜。
中庭防火: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 计算,当
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
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
门或耐火极限大于 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耐火等级
由于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
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 耐火等级
的要求。
对于性质重要、 设备贵重、 功能复杂, 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 有的
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有中央空调的办公楼、 综合楼,
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 、其 它装饰材料,耐
火等级依次为 A 、 B1 、B1 、B2 、B2 、B2 、B2 。 故 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
筑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以上要求, 建筑高度 在 150-180 米范围内,暂无特殊
要求。
三、避难层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申请方案设
计 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 “超过 100 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 求
设置避难层(间)和直升飞机停机坪并在图纸中明确其位置 ”。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 难层(间),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层的设置, 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 不宜
超过 15 层。
2、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但人员
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人/m2 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