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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高级丛书—中药学(上下册)_部分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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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高级丛书—中药学(上下册)_部分8.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980年5月24日订于日内瓦)
本公约缔约国,
确认:
(a)国际多式联运是促进世界贸易有条不紊地扩展的途径之一;
(b)有必要鼓励发展通畅、经济、高效率的多式联运,使能满足有关贸易的要求;
(c)需要为所有国家的利益保证国际多式联运有条不紊地发展,并有必要考虑到过境国家的特殊问题;
(d)需要决定有关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若干规则,包括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的公正条款;
(e)有必要使本公约不影响有关管理运输业务的任何国际公约或国家法律的实施;
(f)每个国家有权在国家一级管理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多式联运业务;
(g)有必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和问题,例如:引进新技术,发展中国家的承运人和经营人参加多式联运,这样做的经济效果,尽量利用当地的劳动力和保险;
(h)有必要保证多式联运服务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均衡;
(i)有必要简化海关手续,同时适当考虑到过境国家的问题。
同意下列基本原则:
(a)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应当保持均衡,发达分配;
(b)在引进新的货物多式联运的技术之前和之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和各国主管当局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
(c)托运人有权自由选择多式联运或分段运输;
(d)本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根据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
决定为此目的缔结本公约,并协议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本公约内:
1.“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为履行单一方式运输合同而进行的该合同所规定的货物接运业务,不应视为国际多式联运。
2.“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到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4.“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5.“发货人”是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同多式联运经营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或指其本人或以其名义或其代表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将货物实际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任何人。
6.“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
7.“货物”包括由发货人提供的任何集装箱、货盘或类似的装运工具或包装。
8.“国际公约”是指各国之间用书面签订并受国际法制约的国际协定。
9.“强制性国家法律”是指任何有关货物运输的成文法,其规定不得用合同条款加以改变而不利于发货人。
10.“书面”包括电报或电传。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公约的各项规定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如果;
(a)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或
(b)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第三条强制适用
,本公约各项规定即应对这种合同强制适用。

第四条多式联运的管理
,或与之相抵触。
,包括就下列事项采取措施的权利:多式联运经营人、托运人、托运人组织以及各国主管当局之间就运输条件进行协商,特别是在引用新技术,开始新的运输业务之前进行协商;颁发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许可证;参加运输;为了本国的经济和商业利益而采取一切其他措施。

第二章单据
第五条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该单据应依发货人的选择,或为可转让单据或为不可转让单据。

,如不违背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在国的法律,可以是手签、手签笔迹的复印,打透花字、盖章、符号、或用任何其他机械或电子仪器打出。
,可以用任何机构或其他保存第八条所规定的多式联运单据应列明的事项的方式,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这种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在接管货物后,应交给发货人一份可以阅读的单据,载有用此种方式记录的所有事项,就本公约而言,这份单据应视为多式联运单据。
第六条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