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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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增值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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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方面的税收筹划
个体工商户一一商自然人
个人
其他个人一一普通自然人
小规模纳税人:
1、主业:①生产企业50万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如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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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100×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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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将该企业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算单位,假设一分为二后的两个单位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60万元和40万元,就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可适用3%征收率。在这种情况下,(60 ×3%)(40×3%)。显然,企业分立为两个单位后,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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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最近某地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说该市的一个商品零售企业的老板王某有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根据举报信所提供的线索,税务稽查人员对举报对象进行了专项检查。原来该商品零售企业(简称甲公司),为了保证实现年销售超过80万元,与三位个体工商业户签订合同,如他们(乙、丙、丁)有需要开具专票的业务,就到甲公司开具,甲在按规定收取增值税以外,再适当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税务稽查人员确认其属违规行为,并作了相应的处罚。如何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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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1:成为独立的法律主体
甲公司吸收乙、丙、丁入股并取得合法的手续,而在经营过程中通过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来完成,即甲、乙、丙、丁都以统一的牌子对外经营,乙、丙、丁由于有单独的门面,则需要以门市部为单位核算各自的进、销、存,所实现的财务成果由自己享受,当然由此产生的义务也由自己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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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2:让乙、丙、丁等成为甲的经销商,
公司不作实质性变化,平时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乙、丙、丁通过契约成为甲公司的经销商,乙、丙、丁等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该公司的商品,当销售特定的商品时,进货成本、销售费用都纳入甲公司作统一的财务核算,销货时当然也应以甲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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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在一般纳税人条件下的税负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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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法
应纳营业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率
应纳增值税=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设:应纳增值税=应纳营业税,则: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率
(注:平衡式中未考虑附加税费的因素,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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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一非应税劳务销售额×营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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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某建筑材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发生混合销售行为较多,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取得施工收入为180万元,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为32万元,其中非应税劳务的可抵扣的进项税为12万元,该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那么该公司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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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税负平衡点=180/(1+17%)×17%一180×3%=(万元)
>12万元,该公司的施工收入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并设法使施工业务独立出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此时节税额为:
[180/(1+17%)×17%一12]一18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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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该公司非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税负为25万元,<25万元,该公司的施工收入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此时节税额为:
180×3%一[180/(1+17%)×17%一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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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纳税额占非应劳务销售额比例的税负平衡点法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 (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一进项税额]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00%=营业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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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仍按上例。
税负平衡点=3%
增值税负担率=[180/(1+17%)×17%一12]/180=%
%大于3%,所以该公司的施工收入应选择缴纳营业税,并设法使施工业务独立出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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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在小规模纳税人条件下的征收率税负平衡点法
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征收率)×征收率/非应税劳务销售额×100%
=1/(1+征收率)×征收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