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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
6-,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租赁期满,所以赋予房屋的装修按双方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6-,均由甲方负责。如甲方不修缮时,乙方可以代甲方修缮,并可以用修缮费用票据抵消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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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 出租人及承租人变更
7-1.租赁期内。甲方如将此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房屋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个人后,该第三人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7-、乙双方在本合同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担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人。
7-3.乙方转租给房屋,订立的转租合同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
(2) 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该继续履
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3) 转租期间,本合同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合同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
除或终止。
八、 变更和解除本合同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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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或者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
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 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的设施,或水、或电、或气等正常供应中
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七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的;
(3)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4) 在租赁期间, 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出现因法律、
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他情况。
8-,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且以本合同(8-1条)第(2)、(3)、(4)款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不承担责任。
九、 乙方的责任
9-,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借他人使用的; (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的; (3) 擅自改变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 拖欠租金累计十天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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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在租赁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气费,每逾期一天,%支付滞纳金。逾期达两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3.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