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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解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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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解析.pdf

上传人:dt83088549 2016/11/18 文件大小:18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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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加16年第7期(总第121期),“第,-销之诉"律师实务解析陶岩(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齐齐哈尔161006)[摘要]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又专章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规则。律师只有正确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特殊的诉讼规则,才能在办理此类诉讼案件中发挥好功能和作用,最后实现法律的正确贯彻和执行。【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律师实务[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16)07一0113一心引言第三人撤销之诉是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设立的对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的救济程序。2015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设专章系统的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之前,未能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对标的物主张权利的。采取的救济程序是案外人申请再审或第三人提出新的诉讼。但是这种程序设计的弊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愈发明显,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多达到撤销原裁判文书的诉讼结果,当事人的实质争议未解决;第三人提出新诉讼并不能直接阻却原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和执行力,第三人的实体权利难以保护。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吸取了原民事诉讼法对于第三人救济的合理元素。对原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平衡设计。,最终在裁判规则上最大化的实现了诉讼公平,保护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本文侧重从律师实务角度介绍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则和适用,对律师实务操作中的核心问题进行必要的鳃析,旨在推动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让诉讼法的程序公平精神更为深入人心。一、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概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制度,包含了二个诉讼程序。一是诉讼当时第三人参加程序审理。二是诉讼结束后第三人重新启动原判审理,也就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现行民事诉法法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界定是:具有独立请求权和不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二、。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立案。。首先。第三人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二般理解,该六个月为除斥期间。其次。第三人应当证明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主要证明不是自己的过错或明显过错未能参加诉讼。。。原告提交起诉状后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登记制度决定收案,决定立案后向被告方送达起诉状,被告方收到起诉状后提出答辩,立案后才进入实体程序审理。但是第三人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