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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异同.docx

上传人:cjl201702 2022/3/13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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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论横向垄断与纵向垄断的异同
试论横向垄断协议与纵向垄断协议的异同摘要:本文以企业经营者为视角,比较横向、纵向垄断协议在行为主体、相关市场和协议方面的异同,运用理论分析实践判决中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责任豁免等问题,寻找法律责任规制不合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可以构成横向垄断协议的主体。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体是存在交易关系的前后经营者或者上下经营者。在纵向垄断协议中,最典型的是我国开出的第一张纵向垄断协议的罚单:贵州茅台和五粮液固定转售价格案2。案件中,五粮液与全国3200多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销商达成协议限定向第三人转售五粮液白酒的最低价格,并于2012年
对14家经销商的“低价、跨区、跨渠道”违规销售给予处罚。
(二)垄断协议对相关市场经济的影响及竞争效果分析
.成立的市场条件
横向垄断协议中为了共同实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经营者订立协议共同行动。其订立的方式虽然也是采用协议或其他协同行为,但是方式多为默示。横向
垄断协议的案例并不显著,现有的深圳市有害生物防治协会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
中,其并不构成横向垄断协议,不适用于反垄断法,因此只能从其法律适用的判断上推断出其市场构成的条件是要求达到行业协会组织行业经营者从事横向垄断行为。
纵向垄断协议要达成体现的是一种对竞争的限制,实现的途径是靠交易相对人进
行的。从市场中纵向垄断协议的形式来看,纵向垄断协议以明示的附随合同居多
比如在五粮液案中,五粮液集团对于五粮液销售的控制是通过与分销商签署协议的
形式达成的,依靠分销商的销售行为实现对价格的整体控制。
.危害程度
横向垄断协议危害市场直接且严重,其结果就是在经营环节中经营者之间不再产生竞争,形成统一透明的价格。这对于消费者来讲,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价格完全由经营者掌控。而经营者之间的协议限制了新的参与者进入市场,
市场活力不再。
纵向垄断协议间接且程度轻,法律规制相对弱。要综合考虑达成垄断协议的目的和经营者具体的市场份额才能判断是否是限制竞争的纵向垄断协议。比如在锐邦
诉强生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6]中,关于经营者对交易相对人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行为的性质的争议,就是要判断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
.公共利益抗辩
横向垄断协议的抗辩难度较大,横向垄断协议对竞争的限制危害性更大,因此
在法律上的限制更多,只有在改进技术创新,研究开发这些领域可以有效证明属于这些情形的,才可以进行抗辩。
纵向垄断协议可以公共利益为抗辩。对纵向垄断协议辩证的思考和判断,不难
发现纵向垄断协议对经销商地域范围的限制会促进局部销售的扩大和服务质量的提开。这体现的是纵向垄断协议对公共利益的裨益,客观上维护和体现排除、限制
竞争效果承担举证责任,无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第13、14条的规定,都不适用
“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分配原则,取而代之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责任分配原则。
.关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豁免
《反垄断法》第15条是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的规定,其存在的意义就是当经营者能够证明自己的协议符合该条的规定是可以豁免的情形,就不会认定为是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不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在15条的适用上,法院和反垄断
执法机关之间存在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