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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高效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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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高效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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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旅客高效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合同中最主要的内容。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旅客。我国《海商法》第108条将实际承运人定义为“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部分运送的人, 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即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实际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
一、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提供适航船舶,并在整个运送期间保持适航状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以保证旅客运送的安全。

承运人在旅客登船后,必须提供与客票等级相符的舱室与铺位,以便旅客搭乘。舱室内的设备应符合与客票等级相应的规定,并且应按客票等级或合同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不得绕航
船舶应当按约定日期开航。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不应有不合理的延误,并且,除为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或其他合理情况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变更航线。
所谓其他合理情况指为保证船舶和旅客安全而避台风或其他海上风险,政府或有关当局命令船舶变更航线,旅客在船上患重病必须立即上岸治疗等情况。

只有在开航后因发生不可抗力而不可驶抵目的港的情况下,才免除此项义务,但承运人应在就近的港口停靠或将旅客遣回始发港或派回等船舶续航。

如果票款中已包括膳食费,则在船舶航行期间,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相应的膳食;若票款中未包括膳食费用,且航程较长,承运人应向旅客提供膳食服务。

承运人应依合同约定免费为旅客运送一定数量的行李,并对旅客的非自带行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关于承运人对发生在运送期间的旅客人身伤亡,或行李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各国法律及国际公约普遍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
(1) 旅客及行李的运送期间即为承运人的责任期间。旅客及其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到旅客离船时止,若客票票价中含旅客登船前由承运人经水路上岸上接到船上,或者离船后由承运人经水路从船上送到岸上的接送费用,则运送期间应包括这一接送期间,旅客非自带行李的运送期间为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2)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在旅客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由于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范围内的过失引起的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第114条规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的举证,按下列情况处理:
①旅客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自身行李遭受灭失或损坏时,则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
②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遭受灭失或损坏时,不论由于何种事故引起,均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
③在其他情况下,请求人应举证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但是,当推定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有过失时,承运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可以提出反证。
(3) 承运人赔偿责任的免除。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