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浅谈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瑕疵
——以“赵作海案”浅析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
案情回顾:98年2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97年10月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两
浅谈刑事诉讼法总则中的瑕疵
——以“赵作海案”浅析证据制度和刑讯逼供
案情回顾:98年2月,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97年10月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两人曾是一起外出打工后因钱物纠纷打过架),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99年5月,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02年10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02年12月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据他说,当年打架后,他以为用刀把赵作海砍死了,遂在外流浪13年。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关于该事件我们可以以这样的逻辑总结:赵振晌失踪——认定无名尸体是赵振晌(尸体已经严重腐化,只见骨头)——将赵作海作为犯罪嫌疑人(其有作案动机)
——赵作海必须交代***事实,其亲人朋友必须交代其有罪证据—口供定案——罪名成立。
该案中呈现出的孤证定案、轻信口供而不重调查研究以及刑讯逼供等问题,都折射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有许多法律漏洞,立法有待完善健全。同时更向我们敲响警钟,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不够谨慎,司法工作人员执行任务时过于轻率。
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证据同时也是证据是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保障。然而在赵作海的案件中我们认识到了证据的重要性了吗?对于任何一个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来说难道不知道“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吗?孤证定案往往易产生冤假错案,因为证据是必需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一环扣一环,足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我们制定这样的原则的初衷是“不冤枉任何无辜的人”。
况且我们知道在证据的使用过程中也是有所取舍的,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然而在赵作海的案件里只有一副白骨,根本无法证明其是凶手或者说白骨的形成是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案件中失踪人的时间完全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就是说,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必须完全符合客观案情,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达到客观真实,而不是“可能真实”、“大概真实”。证据是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真实可靠,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查证属实,来源不清,真伪不明,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