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1 / 14
四川外语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
 
(2005年12月15日修订)
 
川外院〔2005〕1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正常的学校工作秩序,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审批和执行,过时不补。其中婚假、补休假、学术休假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的原则灵活安排执行时间,但不得跨年度执行。
假期必须按批准期限执行,特殊情况需超期执行的应提前报告,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假期执行完结,请假人返回工作岗位后,请假人及所在部门应及时向批准部门销假。
第十条 未经准假擅自离岗的离岗时间;超过批准假期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假报情况,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假期的,所批假期无效,离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7 / 14
 
第二章 出勤情况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勤”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到岗履行其工作职责(含参加规定的政治、业务学****开会);所称“出、缺勤情况”,指以下几类:
1、全勤:在全部规定工作时间内在岗工作(包括外出履行本岗位职责的,下同)的。
2、迟到:未经准假教师晚于规定上课时间到岗上课在10分钟以内的,其他人员(含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参加集体活动)晚于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工作在20分钟以内的。但因本人能力所不能克服的突发的自然、交通及其他事故、事件而造成的除外。
3、早退:未经准假教师早于规定下课时间下课在10分钟以内的,其他人员(含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参加集体活动)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在20分钟以内的。但紧急避险离岗除外。
4、旷工:未经准假教师在规定上课时间未到岗、离岗在10分钟以上;其他人员(含教师从事非教学工作、参加集体活动)在规定工作时间内未到岗、离岗时间在20分钟及其以上的。但因本人能力所不能克服的突发的自然、交通原因及其他事故、事件而造成的未到岗和紧急避险离岗除外。
5、公假: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公假假期。
8 / 14
6、事假: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事假假期。
7、病假:符合本办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七条规定的病假假期。
8、其它未出勤:因本人能力所不能克服的突发的自然、交通原因及其他事故、事件而造成的未到岗和因紧急避险离岗的。
第十三条 考勤的时间依据:
党政管理人员、教学教育辅助人员、科研及其他业务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均实行坐班制,按学院规定的统一上下班时间出勤、考勤。
任课专任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规定的上课时间和学院、所在部门组织的学****开会及其他各类活动时间考勤。承担了非教学工作任务的专任教师,其非教学工作时间按学院规定的统一上班时间考勤。
年级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专职外勤人员由所在部门依据本办法精神、原则制定适合于其工作特点的考勤工作实施方法,报学校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考勤由教职工所在二级部门负责组织执行。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工作负总责,部门必须指定考勤人员,明确考勤工作职责并纳入其岗位职责中。考勤人员负责做好本部门的教职工出勤情况的考核、记录,填写《考勤登记表》和《基层单位出勤情况报表》;《基层单位出勤情况报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学校人事部门。
8 / 14
第十五条 部门及其考勤人员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考勤工作,不得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必须完善考勤记录的原始资料,以备查。
第十六条 教职工出勤情况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工资及岗位津贴发放的基础依据之一。
 
第三章 惩戒与督查
 
第十七条 有关负责人员,违反规定随意批假的,不认真审核造成错误批假的,超越批假权限批假的,令其负责追回离岗人员,并作为工作失误、渎职记入本人年度考核记录,同时按其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扣发10天到一个月的岗位津贴的处罚,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八条 迟到不足5分钟的,给予批评教育;超过5分钟,任课教师给予扣发当节课课时津贴的处罚,其他人员给予扣发当日岗位津贴的二分之一的处罚;一个月内累计迟到5次或连续迟到3 次的除扣发课时、岗位津贴外,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当月再次迟到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早退给予扣发当日课时、岗位津贴的处罚。早退两次给予警告处分,受警告处分当月再次早退的,给予记过处分。
9 / 14
第二十条 旷工给予警告处分,其中骗取假期的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两次旷工的,给予记过处分,受记过处分后再次重犯的,给予记大过处分。其中一次旷工时间不足一天的,给予扣发当日岗位津贴的处罚,超过1天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发全部工资和福利性津补贴并加倍扣发岗位津贴;屡犯的加重处罚。
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除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