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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junjun2875 2016/11/20 文件大小:9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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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答辩状答辩人:常勇武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拓佳商业街1051号。联系电话:**********.就原告储昭回诉我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原告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中隐瞒诸多重大事实和原告在日常合作经营中恶意制造的纠纷细节,并经常制造无由事端,以使我方总体不能正常经营,致使我方总体亏损。原告以下不合作、不诚信、不守约、欲念侵占他人财产的种种行为,在我方营业时间内已经造成双方多次的争执、殴打恐吓我方就业人员、散布各种不利于辣百川饭店经营的谣言等等。答辩人将如下一一陈述法庭并认为我方不应承担纠纷责任,答辩人同时请求法庭依法判处原告给予答辩人如下财产和相关损失。一、合租的由来和原告制造纠纷的劣根性原告2010年初在滨湖家园拓佳商业街其经营早点的门面贴出招租广告,答辩人看见并与原告打听,原告告知答辩人其目的是想寻求合租人经营中、晚餐以分担房租。在听过原告多次口头承诺与表白与之合租的可能性之后,我与原告2010年3月23日签订了《合租协议》共同租赁拓佳金街1051-2051号门面。原始商谈时原告以房屋已有基本的包厢格局,简单吊顶和一楼空调设备以及搬出门面居住需要房租费等等为由,请求我方承担当年门面58000元/年的租金,原告承担10000元/年的租金。在我方答应原告以上的要求之后,原告又提出并承诺支付经营早点所需的水电费5000元/年(约计415元/每月,合同中原告提出的【水电费分摊协议】,原告一直不愿起草),同时主动要求我方更换一楼餐桌椅,承诺承担所需更换费用的三分之一(即需支付更换一楼大厅餐桌椅费用中的1000元,有票据),承诺我方为其更换门头所需费用的1000元,承诺支付我方为其安装的早点门窗费用1000元。但!在我方经过一个多月的装修,于4月底初步试营业之后,仅仅经过一个月的时间,原告不但以无赖的口气和无理的借口2对其口头承诺的以上内容进行狡辩和抵赖,而且发展到恶意破坏我方的正常经营,恶意损害我方利益和名誉,以期想达到侵吞我方财产的不可告人目的。1、原告与我方商定的各种费用必须支付的不诚信违约。原告本该支付的经营所需的5000元/年水电费,自2010年6月开始就不愿承担或无理要求只承担300元/月(滨湖家园物业公司知晓原告的拖欠和恶意行为,因原告不支付水电费,物业也断过门面房的电)。法官大人:原告方是从夜里3:30就开始经营直到次日上午10:30,原告有两个大功率蒸汽炉,一台压面机,两台冰柜冰箱24小时运转,配有大功率电钻枪作绞肉机,启用一楼全部照明,二楼部分照明,一楼柜式空调和三部电风扇等电器,而且在10月份之前,原告方所有员工和家人都在门面里做中晚用电用水。而且下午2点稍后又开始在操作间准备第二天的早点一直到晚上11点左右。(注释:,)。经过多次测算和查证原告09年一年的水电用量,即便按原告口头承诺的每年缴纳五千元水电费,我方仍然是为其补贴水电费近4000元。但原告仍不满足,继续以只愿支付300元为借口,一再恶意拖欠,一度导致物业停电,造成我方不能正常营业,以致我方损失巨大。5月份原告缴纳了400元,6月份,7月份,8月份原告在我方催促与长江物业的压力之下都只缴纳了350元,9月和10月水电费更是拒不支付(有电费单作证,和原告父亲的证明)。我方从经济损失较大的角度考虑,选择沉默代缴了全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