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平行进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摘要]通过对DVD 专利侵权案的反思,我们可以发现:立法认可平行进口已不容迟疑。这不仅与专利法的宗旨和目的相一致,也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精神理念。一些发达国家虽然一方面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要求在世界范围内禁止平行进口,但是另一方面却也认识到平行进口对促进平等的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在其司法实践中不乏承认平行进口的先例。我行进口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除了通过行进口之外,同时应在国际社会上积极努力地要求各国对此达成共识。
[关键词]专利产品,平行进口,权利穷竭
一、平行进口立法迫在眉睫
正当我国的DVD 产业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飞速发展时,日立、松下等企业组成的6C 联盟就迫不及待、冠冕堂皇地竖起了知识产权保护这面大旗,要求我国的DVD 企业向其交纳专利使用费。虽然DVD 专利侵权案以和解告终,但是我们的企业为此付出了上百亿元的惨痛代价。
为什么我国企业的DVD 生产会构成侵权呢? 据相关报道,一个主要的原因是:我国的DVD生产企业在未获得6C 联盟许可的情况下,从国外进口了机芯、解码芯片等各种核心元器件进行DVD 的组装和销售。这实际上就是知识产品[1] 的平行进口问题。所谓平行进口,通常是指进口商在未经知识产权人或专有实施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从其他国家市场合法购买并进口知识产权人在当地制造、销售的知识产品的行为。就DVD 侵权案而言,如果核心元器件的进口行为是合法的,而且在DVD 的组装生产方面也不存在着其他技术侵权,显然我国的生产企业就无须支付“专利使用费”。而核心元器件的进口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对平行进口合法性的认定。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使用、销售专利权人制造或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并不构成侵权。[2] 如果这种“制造”包括专利权人在行进口也就理所当然地属于合法行为。然而,由于专利权的地域性特点,因此,许多学者认为这里的“制造”仅被限于在我国国内的“制造”,而不涵盖在其他国家、地区的“制造”。此外,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专利产品的进口权归属于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他任何人都不得进口其专利产品,因此,虽然我行进口问题尚未出台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是根据这条规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通常不受认可。
从DVD 专利侵权案可以看出平行进口问题急待解决,而且必须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行进口;另一方面则是在国际谈判中代表发展中行进口的共识。<br行进口能够避免再次出现类似于DVD 专利侵权案的尴尬局面,使我国国内企业在专利产品的利用上争取主动。尤其是现阶段,我国大部分的高科技专利已被国外的专利权人先行注册,而且很多专利在国内并未被许可实施,这些专利构成了无形的技术壁垒,由于国内企业无法获得实施许可,因此不得从事专利产品的生产、销售,致使一些企业虽然在生产过程中迫切需要专利产品但是却无法直接从国内市场购买专利产品,只能求助于行进口受到限制的话,企业自行从国外直接进口的途径也被阻截了,这就使得企业的生产处处受到限制,更谈不上技术更新了。
促进世界各行进口认可达成共识对缩小南北之间经济和技术差距的作用显而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