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儿童自闭症的后果调控方法在讨论儿童自闭症的后果调控的各种干预方法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往往是正强化、负强化和代币制等等。这些干预方法在自闭症治疗中的应用及其良好效果,是有不少文献可以证实的。但若单独使用,其局限性也是毋庸讳言的。例如对于低频率高区别性地强化与对象行为不相容的行为。参与这一研究的三位有发展性残障的孩子都表现出严重的自我刺激性行为。研究者用强化的方法训练这些孩子用玩具做恰当的游戏与活动。当这些孩子学会了做游戏并逐渐增加这些动作以后,他们的问题行为相应地随之下降。研究者并由此得出结论,当这些孩子在用玩具做游戏的活动之中得到乐趣的时候,他们的恰当游戏行为将在自然的后果中得到强化,问题行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二、消退法如果一个自闭症孩子的问题行为曾经被大人所强化,而现在这种强化被终止了,从而使得问题行为逐渐地得到控制.那么,这可以说是一种消退。举例来说,如果一个自闭症孩子用哭闹来得到家长的关注。家长一旦认识到,不能用额外的关注来鼓励不当的行为,从而在孩子哭闹时并不给予特别的关注。而孩子在哭闹了一阵后,发觉过去有用的手段现在不灵了,从而慢慢地改变了过去的不当行为。在这里,孩子的哭闹行为可以说是被消退了。由此也可以推想,消退是一个过程。在实际情况中,当教者刚刚开始使用消退法时,孩子的问题行为往往会更加厉害而不是马上停止。难就难在很多家长或者其他教者看到孩子的问题行为加剧后,立即就退缩了,不再继续执行消退法了。其结果,孩子的问题行为在今后就更难消退。而如果有经验的教者在消退法开始时问题行为加剧后,坚持履行行为干预的方案,从长远观点来看,在此干预下问题行为会逐渐消退的。消退法不是对所有问题行为都适用的。如果一个自闭症孩子能够完全控制自己的问题行为和由问题行为带来的后果,那么,教者就很难有效地使用消退法。例如,一个自闭症孩子通过尖叫来得到听觉上或者其他感官上的刺激,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宜用消退法。一般来说,如果问题行为是属于第九章中所分析过的社会性正强化的行为,则消退法的使用往往是很有效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教者可以控制问题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前一段落中举的例子就可以说明这个问题。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的问题行为,只要教者能控制问题行为所产生的结果,则也可以运用消退法的原理来干预。例如,在Houten(1993)的实验中,被试为一名 10 岁的自闭症男孩。该男孩有严重的自伤性行为,主要表现为用手打击自己的头脸使之红肿落发。治疗人员通过功能分析确定这种自伤为自我刺激性的行为,因为该男孩不论有人无人有事无事都会有这种自伤行为,而只有当大人用电按摩器按摩他的头脸时才会停止自伤行为。根据这种认识,治疗人员把一付体育锻炼用的每只重约 公斤的软性手腕负重器戴在这孩子双腕上。其后,这种自伤性行为逐渐削弱。研究人员在分析其中原因时指出,根据行为经济的原理,增加行为的负担将会减少该行为的频率。同时,软性负重器的使用逐渐地改变和削弱了由自伤性打击所带来的声音和振动方面的刺激,从而使自伤性行为的功能相应地削弱而难以为继。也就是说,治疗人员通过控制问题行为所产生的奖励性结果,达到了控制问题行为的目的。这是成功地使用消退法来矫正自闭症孩子自伤性行为的一个例子。三、过度纠正法有时候,当自闭症孩子表现出一些问题行为如自我刺激等,他们的家长会大声喝阻。用大声喝阻来抑制问题行为的做法,有时会奏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