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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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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儒林 2022/3/13 文件大小:6.12 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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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特用林: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②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③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林分。(二)林分更新条件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林(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特用林: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三)低效林分改造条件:防护林:一般保护区内,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因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经营型低效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①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②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③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1cm;④病虫鼠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特用林: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采伐。采伐可按下列方式进行:(一)林分抚育:定株抚育: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形成的幼龄林进行定株抚育。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一次性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未进行透光伐的林分,~。卫生
伐:坡度大于25°的防护林原则上只进行卫生伐,伐除受害林木。景观疏伐: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则进行景观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二)林分更新:同龄林渐伐:适用于生态脆弱性等级和生态重要性等级3、4级地区的天然次生林,森林内群丛状分布天然幼苗较多。采伐时寻找具有幼苗幼树的林窗作为基点,由此向外扩大采伐,每公顷4—5个基点,分3—4次采伐完成,每次采伐强度小于伐前林木蓄积的20%,在一个龄级期内完成。同龄林择伐:适用于生态脆弱性等级和生态重要性等级2、3级地区,一般保护地区或经特殊批准的重点保护地区生态公益林。一般实行群状择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每群面积,但最大采伐林窗的直径不应超过周围林木高度的2倍。平均择伐强度不超过伐前林木蓄积的15%,采伐间隔期应大于一个龄级期。异龄林采伐:对需要更新的异龄林,特别是天然次生林采取径级作业法,严格按立木径级大小进行采伐更新。采伐木的选择分别地区与优势树种确定;同时满足大径木蓄积比和最小采伐胸径两个指标(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一次采伐强度不大于蓄积量的15%,间隔期大于10年。皆伐更新:对已不起防护作用的衰老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