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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律  师  函
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谭振辉、李仙霞夫妇的委托,就贵公司与谭振辉夫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1 / 4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律  师  函
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 
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谭振辉、李仙霞夫妇的委托,就贵公司与谭振辉夫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事致函与贵公司。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贵公司与我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号60240019),并与银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办理完银行按揭手续。《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15年12月30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业主)使用。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8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0.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另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若买受人违约则承担按累计应付款的30%向出卖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故江西省傲祺置业有限公司应向买受人承担累计应付款的30%违约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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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贵公司与委托人是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贵公司理应在该合同的交楼期限内(即于2015年12月30日将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交付给业主们使用,现如今贵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已超过了180天,依据贵公司与我的当事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依法有权解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有权要求贵公司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
经我的当事人慎重考虑,决定解除与贵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贵公司接到本函后,贵公司与我当事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同时,希望贵公司在接到本函后的30天内,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退还已付款和支付违约金给我的当事人,逾期我们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来解决此事。到时,贵公司将因诉讼程序而可能带来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不利后果,并将承担巨额的诉讼费用。 
江西方盈律师事务所
律师
2016年8月11日
律师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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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协议书
甲方:谭振辉、李仙霞
乙方:江西傲祺置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甲方与乙方同意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号60240019);
第二、截至2016年9月15日止,甲方已归还银行的公积金贷款及利息共计 元,由乙方支付给甲方,尚未归还银行的部分贷款由乙方向银行偿还,从2016年10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