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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精品库 2016/11/20 文件大小:1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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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禁止吸烟通知禁止吸烟通知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在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第一条全县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实行“限定场所,单位负责,严格管理,加强引导”的原则。第二条全县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如下:(一)各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二)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病房;(三)各广场、绿地、公园;(四)各单位办公室、会议室;(五)候车室、售票厅、公共交通工具内;(六)县城主要街道;(七)商场(店)、歌舞厅、电影院;(八)体育馆、图书馆、金融业及邮电业营业场所;(九)各类服务行业,如:浴池、理发美容店等;(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依照执行。(十一)电影院、车站等有条件的单位可专门设立标志明显的吸烟室。第三条各单位要积极争创无吸烟单位,做好本系统、本单位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第四条全社会都要积极支持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教育、文化广电、环保、商业、供销、交通、烟草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第五条县爱卫会负责全县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县爱卫办和县疾控中心负责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二)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统一、明显的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三)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四)禁止吸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应配备监督检查员,劝阻在公共场所吸烟者。第七条公民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履行本通告的职责,并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第八条检查员对本单位范围内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对拒绝、阻碍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犯治安管理条例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处理。第九条县爱卫会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违犯第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第十条县政府对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