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毒品犯罪证据审查中若干问题浅析王大权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人民检察院,天津300450摘要:毒品犯罪的证据审查需要紧紧把握此类案件的证据基本特性,在审查的过程中坚持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程序和实体正义并重等原则,不断强化对案件基本事实证据的审查,解决办案中遇到的证据审查问题,查微析疑,只有这样才能准确的认定和打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关键词:毒品犯罪;证据认定;公诉部门;审查起诉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7-0094-02一、毒品犯罪证据的基本特点(一)犯罪证据相对单一性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于普通的刑事案件,其证据具有特殊性,直接证据比较少且多为言词证据,类型和内容相对单一,实践中由于毒品犯罪多无明显的如同故意伤害罪那样的被害人,公安机关在查处时候一般都是从内线情报或者他人提供线索等入手,没有具体的被害人或者证人报案,如此同时,毒品犯罪除了制造毒品类犯罪外,基本上都难以确定案发现场,也就不具备对现场勘验的条件。在毒品贩卖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多单独见面且为熟悉的固定的上下家,很少涉及有第三人在交易现场,在交易行为中双方均处于共同的利益链条之上,即便被抓获后也多拒不交代双方的贩卖罪行,相关有价值的言词证据极难收集,即便是犯罪嫌疑人能够交代罪行,据以定罪的证据材料也只有双方的言词证据和被查获的毒品作为物证,缺乏能够相互证实形成证据链的其他证据,对毒品犯罪的证明力不强。(二)犯罪证据不易收集性随着国家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加大,毒品犯罪的隐蔽性和反侦察能力均逐渐提高,一方面在对毒品交易地点和交易方式的选择上都相当的谨慎,交易地点也多是选择在河边、厕所等易于处理毒品的地点,而且交易的数量也逐渐的零星化,将每包毒品的重量尽可能的减少,一旦出现非正常情况即将毒品丢弃,实践中也出现过不少犯罪分子见侦查人员抓捕将毒品迅速处理的案例。在毒品交易的过程中时间极短,多用俚语行话等不易为外人察觉和理解的方式进行,更有甚者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货分离的交易方式,使得侦查人员无法现场查获毒品,特别是随着物流快递业和网络通讯的快速发展,毒品犯罪这种人货分离的特点更加明显,从近两年公安机关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的毒品犯罪案件来看,由于我国快递行业管理的相对不规范,一旦犯罪嫌疑人网上联系好之后使用快递的方式交易或运输毒品,相关证据的收集极难。另一方面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多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使用绰号或者假名,且多数没有固定的住所,使得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确认和抓捕亦很不易,也增加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难度。(三)犯罪证据极强即时性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的即时性是指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公安机关必须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或者实施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当场查获并将相关犯罪证据及时收集固定,否则一旦相关证据灭失或者出现重大瑕疵,在以后进行的审查起诉这一刑事诉讼环节将无法弥补。毒品犯罪在极短的时间内交易,若是公安机关不能及时抓捕,提前或者事后抓捕,对于指控犯罪都是增加了难度的。而且毒品是毒品犯罪的重要证据,其本身就属于易消耗品,一旦被他人吸食后证据灭失则就无从查找。二、毒品犯罪证据审查的基本原则对于毒品犯罪行为从重从严打击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新中国成立以来,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具体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针对毒品犯罪的严峻态势,我国十分注重发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