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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高效运输规程( 第三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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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高效运输规程( 第三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三版)
2007-08-26 16:03铁运[1997]101号
依据铁运[2005]227号和[2007]53号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二节车票
第三节售票与购票
第四节车票的有效期
第五节检票、验票和收票
第六节乘车条件
第七节变更
第八节误售、误购、误乘的处理
第九节丢失车票的处理
第十节不符合乘车条件的处理
第十一节拒绝运送和运输合同的终止
第十二节退票
第十三节携带品
第十四节旅客遗失物品的处理
第三章行李、包裹的运输
第一节行李、包裹运输合同
第二节行李的范围
第三节包裹的范围
第四节行李、包裹的托运与承运
第五节保价运输
第六节包装和货签
第七节包裹的押运和带运
第八节运到期限
第九节到达保管、通知和查询
第十节装卸、交付和转运
第十一节变更运输
第十二节重量不符及无票运输的处理
第十三节无法交付物品的处理
第四章特定运输
第一节包车
第二节租车及自备车辆的挂运与行驶
第三节过轨运输
第五章运输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线路中断对旅客的安排
第二节线路中断对行李、包裹的安排
第三节现场处理
第四节赔偿责任和免责范围
第五节事故赔偿、索赔时效及纠纷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应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
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儿童。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收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记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二十四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在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旅客运输
第一节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第七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明确承运人与旅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起运地承运人依据本规程订立的旅客运输合同对所涉及的承运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第八条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
第九条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
2、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
1、支付运输费用;
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第十条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
1、依照规定收取运输费用;
2、要求旅客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保证安全;
3、对损害他人的利益和铁路设备、备品的行为有权制止、消除危险和要求赔偿。
义务:
1、确保旅客运输安全正点。
2、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服务设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文明礼貌地为旅客服务。
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旅客身体损害予以赔偿。
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损失予以赔偿。
第二节车票
第十一条车票票面(特殊票种除外)主要应当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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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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