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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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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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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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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小时到2小时之间,但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注明。少数大寒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应当作为居住公寓。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的南向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三)医院病房楼南向病房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
第二十五条 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
无法满足前款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六条 ,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按前款规定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四)二层以内简易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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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
(六)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4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
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适用前款第五、第六项的规定。
第三节  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
第二十八条 建筑中除设备层、结构转换层等特殊功能空间以外的建筑空间,地上、。
第二十九条 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4米以内。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4米的,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低层住宅的起居室通高不得大于两层层高。
第三十条 ,,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商务公寓的层高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二条 进深达2米的阳台,应当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小于2米的,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 装饰性阳台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墙体外,不与建筑内部空间连通。()的装饰性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突出建筑外墙、()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四条 建筑物设有飘窗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应按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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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规划建设用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或地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可配建商务公寓,但其建筑面积不宜超过项目地上建筑面积的35%,单套建筑面积不宜大于90平方米。
商务公寓的建筑面积计算按照住宅建筑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住宅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的,采光的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建筑面积、一半计入地下建筑面积。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施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与地上居住空间连通的储藏室,面积不宜超出地上居住空间面积的50%。
第三十七条 骑楼、过街楼底层不计入建筑面积。但建筑空间有不符合道路设计规范或不具备机动车通行条件的走廊、通道穿过的,应当按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八条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用于停车、储藏、设置市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