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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0809路交通管理规定08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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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与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持军队、武警驾驶证不准驾驶地方机动车辆,否则按无证驾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的注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注销驾驶证: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经驾驶适性检测不合格以及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连续两次不参加审验的;
  (四)超过换证时限一年以上的;
  (五)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七)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八)年龄超过70周岁的;
  (九)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第二十九条 (驾驶证的补领)
  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按规定填写《补领牌证申请表》,并经公告挂失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补发。
  第三十条 (考试成绩的保留与作废)
  学****驾驶员其单科考试成绩保留六个月;全科考试成绩合格后,一年内不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手续的,考试成绩作废。
  第三十一条 (教练员管理)
  机动车教练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教练员证后,方可从事机动车教练工作。
  学****驾驶员有违反交通法规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负有责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注销教练员证。
  学****驾驶员必须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学****驾驶。
  第四章 车辆行驶
  第三十二条 (车道行驶规定)
  在设有交通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按标志、标线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车道为五座(含)以下小型客车道,第二条车道为小型车道,其他机动车在第三条车道行驶。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中心线或中心分隔带依次向右,第一条为小型车道,第二条为大型车道。
  出租汽车空车行驶时,应当在最右边的机动车道行驶;载客时,准许在相邻的左侧车道行驶。
  第三十三条 (行经路口规定)
  机动车行经路口,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遇停止信号时不准通过;
  (二)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十四条 (受阻停车规定)
  机动车行驶中遇前方道路受阻停车时,须在本车道内依次等候,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二)超越、穿插排队等候的车辆;
  (三)压线停车;
  (四)在人行横道或者禁止停车区内停车。
  第三十五条 (借道行驶)
  机动车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遇本车道交通不畅时,可以借用相邻的空闲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立即驶回本车道。
  借道超车或驶回原车道时,须开转向灯,确认安全后,方准变更车道。
  第三十六条 (禁止行为)
  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涂改、伪造、借用、失效或者冒领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以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驾驶号牌不齐全或者因遮盖、污损造成号牌字迹辨认不清的机动车;
  (三)驾驶时接打移动电话,向车外抛掷物品影响交通安全;
  (四)停车时影响道路畅通,妨碍交通安全;
  (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
  (六)压、骑交通标线行驶(借道通行时压、骑交通虚线的除外);
  (七)在市区道路上鸣喇叭或者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七条 (保护弱者)
  车辆遇有盲人、行走不便的残疾人、老年人横过道路,或者遇有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列队横过道路时,必须停车让行。
  第三十八条 (警灯警报器的使用)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公路监督检查车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紧急任务时,可视交通情况断续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不准单独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车以上列队行驶时,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无特殊情况不得使用警报器;
  (三)22时至次日6时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三十九条 (危险报警闪光灯的使用)
  机动车在道路上遇有下列情况,应当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其他情况不准使用:
  (一)车辆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离开车行道时;
  (二)牵引和被牵引时;
  (三)有公安警卫车辆护卫时;
  (四)夜间在车行道临时停车时;
  (五)遇有风雨雪雾等能见度较低的天气时;
  (六)车内发生紧急情况需要报警求助时。
  第四十条 (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