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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总额基数核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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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险总额基数核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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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表1 普通门诊基数核定办法
指标
核定办法
计算公式
举例
拒付额
从申报额中全额扣除当年审支拒付费用
A1=基金申报额-基金拒付额基金申报额
申报1000万元,拒付10万元
A1=(1000-10)/1000=
余额
指标结余额按比例纳入基数。
基数核增额=结余额×核增比例
普通门诊基数=基金申报额×核定系数+基数核增额=基金申报额×A1×A2×A3×A4+基数核增额。
表2 住院基数核定办法
指标
核定办法
计算公式
举例
拒付额
从申报额中全额扣除当年审支拒付金额
B1=基金申报额-基金拒付额基金申报额
申报500万元,拒付5万元
B1=(500-5)/500=
费用消耗指数/次均费用
,按次均费用纵比
%以上部分核减20%;
横比:B2=费用消耗指数-超额部分×核减比例费用消耗指数
费用消耗指数=%
横比系数=(-×20%)/=
%以上的:(1)横比高于平均水平的,纵比超额部分核减20%;(2)横比低于平均水平20%以内的,纵比超额部分核减10%;(3)横比低于平均水平20%及以上的,纵比超额部分不核减;
、纵比调整系数低值。
纵比:B2=次均费用-超额部分×核减比例次均费用
次均20000元,上年15000元,%
超额=20000-15000×=3500元
纵比系数=(20000-3500×20%)/20000=
B2=
重复住院率
7日重复住院率大于同级同类20%以上部分核减20%
B3=1-重复住院率超额部分×核减比例
重复住院率8%,同级同类5%,超额2%
B3=1-2%×20%=
药品耗材消耗指数/ 药品耗材占比
,按药品耗材占比纵比
%以上部分核减20%;
%以上的:(1)横比高于平均水平的,纵比超额部分核减20%;(2)横比低于平均水平20%以内的,纵比超额部分核减10%;(3)横比低于平均水平20%及以上的,纵比超额部分不核减;
、纵比调整系数低值。
横比:B4=1-药品耗材占比×超额部分×核减比例药品耗材消耗指数
纵比:B4=1-药品耗材占比超额部分×核减比例
药品耗材消耗指数=,表示低于平均水平20%,横比系数=1
药品耗材占比60%,上年50%,增长20%,因横比低于平均20%,纵比不核减
纵比系数=1
B4=1
日均费用
%以上部分核减20%;
%以上的:(1)横比高于同级同类的,纵比超额部分核减20%;(2)横比低于同级同类20%以内的,纵比超额部分核减10%;(3)横比低于同级同类20%及以上的,纵比超额部分不核减;
、纵比调整系数低值。
B5=日均费用-超额部分×核减比例日均费用
日均400元,同级同类300元, 上年380元
横比增长33%,超额=400-300×=70
横比系数=(400-70×2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