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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吸收犯有关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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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吸收犯有关问题.doc

上传人:286919636 2016/11/21 文件大小:5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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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牵连犯有关问题:1、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骗取签证,使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的人利用骗得的证件出境,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案情: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间,金东洙、李雪军、金光洙、陈雪峰、郑海英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组织他人伪装成商务考察人员,骗取韩国驻上海领事馆签证,送往韩国从事非法务工。金东洙、李雪军、陈雪峰分别拉拢、引诱欲出国人员,金光洙、陈雪峰负责将欲出国人员送往出境口岸和组织签证前的培训,金东洙负责伪造韩国企业邀请函件、国内企业虚假证明,部分交由郑海英打印成韩国文本。金东洙单独或分别伙同李雪军、金光洙、陈雪峰、郑海英等人以每人人民币4至5万元不等的价格收取酬金,先后组织黄满仙、姚旭光等70余人次去韩国从事非法劳务。判决:2004年12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认为:金东洙、李雪军、金光洙、陈雪峰、郑海英以虚假资料、虚构事实骗取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去韩国从事非法务工,其行为均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在共同犯罪中金东洙、李雪军为主犯,金光洙、陈雪峰、郑海英为从犯。金东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李雪军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连同前罪刑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金光洙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陈雪峰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人民币10万元。郑海英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万元。判决后李雪军、金光洙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一、被告人金东洙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本案系一起以虚假资料、虚构事实骗取签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去外国非法打工的案例。与以往蛇头利用船只或边境不设关卡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等非法形式出境有所不同的是:被告人金东洙等人是骗取出境证件后,以“合法”的形式组织人员出境到韩国打工,因此辩护人提出该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是指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边防检查条例》、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等一系列法规均明确规定,任何人出入我国国(边)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申办手续,经有关部门签发出入国(边)境的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入我国国(边)境。可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不仅包括未办理出国手续、在未设关处偷越国境或是使用伪造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境,也包括违反法律规定,组织不具备合2法出境资格的人非法出境。本案的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境外企业商务考察邀请函、境内企业在职证明及其他虚假材料,骗取韩国驻上海领事馆签证,使不具备合法出境资格的人利用骗得的证件出境。因而虽然是用真实的签证出境,其实质是非法的,是以“合法”的形式达到非法的目的,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二、本案金东洙等人是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还是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