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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1.docx

上传人:cchanrgzhouh 2022/3/14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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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
保监发〔2015〕85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资产支持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资产支持(一)设立、发行、管理支持计划;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收益;
(三)协助受益凭证持有人办理受益凭证转让、协议回购等事宜;
(四)持续披露支持计划信息;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原始权益人依照约定将基础资产移交给支持计划。原始权益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二)生产经营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最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违约或者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原始权益人应当积极配合受托人、托管人及其他服务机构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支持计划的约定移交基础资产,并确保基础资产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或欺诈性转移等任何影响支持计划的情形。
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原始权益人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持续、稳定,发生重大事项可能损害支持计划利益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托人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托管人为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保管支持计划资产。托管人应当具有保险资金托管资格。
托管人与受托人不得为同一人,且不得具有关联关系。
第十七条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支持计划资产;
(二)按照支持计划约定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分配投资收益;
(三)监督受托人管理支持计划运作行为,发现受托人违规操作的,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受托人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四)出具托管报告;
(五)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支持计划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受托人可以聘请资产服务机构在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资产服务机构可以是支持计划的原始权益人。
受托人聘请资产服务机构的,应当与资产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明确资产服务机构的职责、管理方法和标准、操作流程、风控措施等。
第十九条
支持计划可以通过内部或者外部增信方式提升信用等级。内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化、超额抵押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级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保证保险等方式。
第二十条
受托人应当聘请符合监管要求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支持计划存续期间,每年跟踪信用评级应当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支持计划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并可根据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对支持计划出具专业意见。
第四章
发行、登记和转让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发起设立支持计划,实行初次申报核准,同类产品事后报告。中国保监会依规对初次申报的支持计划实施合规性、程序性审核。支持计划交易结构复杂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建立外部专家评估机制,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
本条所称同类产品,是指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类别、交易结构等核心要素基本一致。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向投资者提供认购风险申明书、募集说明书、受托合同等支持计划法律文件、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文件,明示支持计划要素,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揭示并以醒目方式提示各类风险和风险承担原则。
募集说明书应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的构成和运营、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分析、回款机制、分配方式的相关情况、受托人与原始权益人存在的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防范措施等。
受托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受益凭证发行可以采取一次足额发行,也可以在募集规模确定且交易结构一致的前提下,采用限额内分期发行的方式。分期发行的,末期发行距首期发行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五条
受益凭证可按规定在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发行、登记和转让,实现受益凭证的登记存管和交易流通。
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对受益凭证发行、登记和转让及相关信息披露进行自律管理,并与中国保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