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割的共有
部位、共有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空间等,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将其
随物业的出售或者其他方式一并转移给全体业主,不得保留,并
在房屋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示。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中可以独立经营的配套设施,包括会
所、学校、医院、商场、幼儿园、停车场、游泳池等,物业建设
单位在物业出售合同中可以声明保留并独立经营,但不得变更规
划的使用功能,并应当接受统一的物业管理。
物业建设单位在物业出售合同中未声明保留的场所、配套设
施等,均属全体业主所有。
第十条 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时,物业
建设单位应当向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移交下列物业档案资料
副本:
(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
(二)单体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安装竣工图;
(三)给水、排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智能化等管
网工程竣工图;
4(四)有关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五)物业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六)物业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七)业主姓名、购房面积、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统计汇
总资料;
(八)建设单位自营或自用物业的性质、建筑面积的清单及
产权证明资料;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物业使用、维护、管理所必需的其他
资料。
上述条款所列移交的物业档案资料属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大
会未成立或者业主大会成立后未具备保管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
可以代为妥善保管。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移交或者使
用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无条件予以移交或者提供。
第十一条 物业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
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物业管
理用房的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具体标准按不少于该物业管理区域房
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提供,但最高不应超过三百平方米;建
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及以下的,按不少于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提
供。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积三十平方米的标
准提供。
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
5使用功能。
第十二条 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对需要单独计费或分摊计费
的场地、设施设备安装水、电独立计费表,并严格区分民用或者
商用。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公约
第十三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 合法占有、使用、装饰、维修物业专有部分;
(二) 合理使用、维护物业共有部分;
(三)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有关物业管理事项的提案权、
表决权;
(四)参与制订、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六)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七)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
(八)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建设单位、物业管理
企业以及其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物业管理行为和专项维修资
金的管理使用提出建议,依法进行监督;
(九)法律、法规、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规定或者
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6(一)按物业的规划用途,正当合理使用物业并承担相应的
法定责任;
(二)遵守业主公约或者前期物业管理公约、业主大会章程;
(三)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
议、决定;
(四)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配合物业管理企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