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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合作协议
甲方(发包方全称):    
乙方(承包方全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合同(以下简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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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合作协议
甲方(发包方全称):    
乙方(承包方全称):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       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为营造健康商业环境和建立正常商业合作关系,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并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阳光合作行为准则执行。
一、    甲方责任
1.  甲方有责任向乙方介绍甲方阳光合作相关规定。
2.  甲方严禁甲方人员在业务合作过程出现下列行为(包括不限于):
(1)商业贿赂:甲方人员收受或向乙方及乙方人员主动索要各种形式的回扣、现金、实物、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接受并参与乙方及乙方人员提供的旅游、高档宴请及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2)行贿及其他:甲方人员要求乙方或乙方人员配合或协助进行各种形式的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回扣、现金、实物、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不当利益输送在内的各类违法活动。
(3)利益冲突:甲方人员未经甲方批准,以本人或其亲属名义于乙方或其关联单位处直接或变相参股、任职、兼职或获取其它利益;甲方禁止引入甲方离职人员注册或参股的公司成为甲方供应商。
(4)串标围标:在甲方业务范围内,甲方员工授意乙方配合进行串标或围标等违规违法行为。
(5)资金往来:甲方人员或其亲属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含关联单位)或乙方人员借贷资金。
3. 对于乙方举报甲方人员违反阳光合作禁止项的情况,甲方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及时组织调查,将最终调查结果反馈乙方。 
二、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确认理解并接受本协议中阳光合作禁止项的相关规定,并保证乙方工作人员、分包商、代理商及合作方均理解并接受本协议中阳光合作禁止项的相关规定,并遵照执行。
2.   乙方承诺并保证,与甲方开展合作时不存在(且在与甲方开展合作的过程中不得有)甲方在职员工或离职员工直接或变相持股或控制乙方公司或其关联单位,但公开市场股票投资不在前述限制。
3.   乙方及乙方应确保乙方人员严格遵守以下阳光合作约定(包括不限于):
(1)严禁商业贿赂: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向甲方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现金、实物、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或旅游、高档宴请等其他可能影响职务行为公正履行的活动;
(2)严禁行贿及其他违法:乙方及乙方人员不得接受甲方人员要求配合或协助进行各种形式的行贿(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回扣、现金、实物、证券、礼券等有价物品)、不当利益输送在内违法行为的请求;
(3)利益冲突及其他披露:乙方在与甲方开展合作前,如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须在投标前,主动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若在与甲方合作过程中,出现以下任何情形之一的,须在相关情形发生后10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完整、如实披露相关信息:
① 甲方在职员工或其亲属于乙方公司或其关联单位处直接或变相持股(注:公开市场股票投资不属于乙方协议披露义务)、控制、任职、兼职、借贷资金或获取其它利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