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国有独资有限责任
公司章程草案
促进
本章程对
人以
担责任。
四标
资企
事、
人具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经济发展,
。集团以
的方式为公司注资计注册资金万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向公司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在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
事长、副董事长;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委派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并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主
席;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和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报告;
(五)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六)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七)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九)批准修改公司章程。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
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注:前款第(一)、第(六)项能够根据情况,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五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出资人能够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但须依法进行审批并办理财
产转移手续。转让后,应变更公司形式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
第四章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经出资
人出具任职决定,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八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非公司董事兼任的经理、副经理和
财务负责人、生产经营负责人以及能对董事、监视产生影响的行政主管负责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
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
列行为的,出资人必须按本章程规定程序,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它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出资人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她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她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出资人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与自己或者她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