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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加强和规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满足城乡客户资金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前景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
第八条评定条件:
(一)区域内的居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信用观念强,资信状况良好,无逃废债务记录、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任何经济纠纷;
(三)从事规模化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业及产品加工、商品流转、服务业等二、三产业,并具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收入来源;
(四)从事产品加工、商品流转、服务业等二、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必须合规合法,牌章证照齐全,无假冒伪劣产品;
(五)家庭成员中必须具有劳动生产或经营管理能力的劳动力;
(六)具有足够的财产抵押、质押或较强清偿贷款本息的能力;
(七)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业主必须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监督,能够如实向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活动情况,并接受商贸市场及物流中心等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八)为信用社入股社员。
第九条评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贷款授信等级标准:
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贷款授信标准:
1、在所在地信用社入股金额在1000元以上,长期与信用社发生存、贷业务;2、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无不良贷款记录;3、家庭财产(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值必须高于授信额度的30%以上,无其他负债;4、经营项目流动资金的60%以上属于自有;5、经营项目市场前景好、盈利空间较大,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6000元以上。
二、授信贷款等级:
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授信贷款等级确定。经综合评定,可划分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或优秀级私营企业),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或较好级私营企业),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或一般级私营企业)。
第十条授信额度的确定。信用社根据等级评定结果,确定相应的授信额度:
优秀级个体工商户(或优秀级私营企业)授信贷款余额最高控制在30万元以内;较好级个体工商户(或较好级私营企业)授信贷款余额控制最高控制在20万元以内;一般级个体工商户(或一般级私营企业)授信贷款余额最高控制在10万元以内。
第三章授信贷款户的评定程序第十一条授信贷款户资信评定程序:
一、组建评定机构,;二、现场调查;三、提出初评意见;四、评定小组评定(超限额授信贷款上报县联社审核);五、在信用社醒目位置或授信集中地张榜公布;六、签订合同、核发相关授信贷款证、确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贷款授信评定机构的组建:
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授信评定机构的组建。信用社组织成立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小组,小组由信用社主任、授信工作人员(包片信贷人员)、座班主任、商贸市场、批发市场、物流中心等相关管理机构代表(1-3人)及商户代表(1-3人)组成。评定小组主要职责:(1)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授信评定工作;(2)评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授信等级。
二、评定小组成员,要选用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工作能力、在商户中有威信、且能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信用社利益的干部和代表。
第十三条现场调查:
(一)授信贷款户向信用社提出评定申请,填报“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信用评定申请表”;
(二)授信工作人员米取多种形式(如走访、调查问卷表、坐谈、